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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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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与张忠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3无异议。证据4无异议,但不认可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保险公司认可4000元。证据5伤残等级无异议,不赔偿鉴定费。证据6,交通费由法院酌情认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3无异议。证据4无异议,但不认可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保险公司认可4000元。证据5伤残等级无异议,不赔偿鉴定费。证据6,交通费由法院酌情认定。证据7,公司公章与出具证明的单位不一致,不认可工资表,不符合建筑工地上领取工资的实际情况,考勤表没有异议,从中可以看出,原告才上4天班,达不到在城镇务工一年以上,不认可证人出庭证言。证据8不认可。

被告张忠全的质证意见:证据1、2、3、4、5无异议。证据6、7、8由法院审核,只晓得原告在外务工,不清楚具体在哪里,工资多少。

被告张忠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2、保险单复印件。拟证明事故车辆的保险情况。

3、住院医疗费票据1张、门诊费票据8张、摩托车维修费票据。拟证明张忠全已经支付了住院医疗费36294.73元,门诊费821.84元、原告的摩托车车损650元。

原告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证据1、2没有异议证据3门诊费票据中有一张金额为205元的不是医疗费是救护车车费,不应当计算在医疗费中,保险公司按照25%比例扣除自费药,车损没有异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保险单抄件。

2、保险条款复印件。

拟证明事故车辆保险情况。

原告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张忠全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