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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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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彭琦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证据材料6:荣慧公司与被告彭琦原签订的解除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12年6月8日起荣慧公司与被告彭琦原就没有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了。承诺书是原被告之间解除关系后签订的,所以证明被告彭琦原是中了原告的圈

证据材料6:荣慧公司与被告彭琦原签订的解除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12年6月8日起荣慧公司与被告彭琦原就没有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了。承诺书是原被告之间解除关系后签订的,所以证明被告彭琦原是中了原告的圈套,才签下了该承诺书,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按照总公司的规定,分公司及办事处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能力;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原件,且与本案无关。李朝仁的工伤事故是发生在2010年,作为一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也应承担责任。

原告所举的证据1、2、3、4、5、6、7、8、9、10及被告所举的证据1、4、5形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所举的证据2、3、6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经上述由本院确认的证据证明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答辩,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0年1月5日签订《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书》及附件《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协议书》,由被告承包原告的一分公司。该合同书载明:“发包单位: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承包单位: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三、承包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五、(3)承包期间对外发生法律纠纷,由承包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凡发包方对外代偿的,对内向承包人实行追偿……发包方单位: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盖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张远德盖印承包单位:彭琦原签字加盖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公章”。2010年6月29日,原告与四川雾中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上载明:“工程发包人:四川雾中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工程承包人: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七、项目经理: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朱睿……”施工中工人李朝仁受伤,其后诉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作出(2012)大邑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上载明:“原告李朝仁……被告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碧全……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朝仁与被告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朝仁提档费、检查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48140.82元……”后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与李朝仁于2013年3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于同日向成都市中院提出撤诉并获得该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该和解协议载明:“甲方: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李朝仁……因乙方在甲方承建的雾山小球基地建设工程因实施爆破而受伤,伤残等级为工伤五级。案经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甲方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和解。为此订立以下条款:一、甲方赔偿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提档费合计230000.00元(大写:贰拾叁万元整)二、甲方承诺上述款项在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给乙方。三、甲方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工伤问题再无异议,乙方不得依据大邑县人民法院(2012)大邑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甲方如不能在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按照大邑县人民法院确认的248140.80元,向甲方索赔,甲方应承担逾期支付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013年4月2日李朝仁收到原告给付的上述款项2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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