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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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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彭琦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不是涉及本案雾中山工程的合同责任书;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不是被告签订的;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是张远华出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不是涉及本案雾中山工程的合同责任书;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不是被告签订的;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是张远华出具的,被告只签了字。当时签字的原因很多,当时被告刚成立了一个建筑公司叫资阳市腾辉建筑工程公司,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远华私下向被告承诺为被告的新公司提供技术和人员上的支持,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当时被告是一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广元投标一工程,后经查是因为原告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中标被取消,并罚款10万元,后来原告就将款项在其他款项中扣除。加上被告和张远华关系很熟,张远华就像被告的长辈一样,被告很信任他,因此他喊被告签被告就签了;对证据6、7、8、9、10均无异议。

被告彭琦原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材料1:施工合同复印件6页,证明原告及朱睿签订协议。

证据材料2:朱睿、郑碧全情况说明,证明双方结算及权利义务约定。

证据材料3:郑碧全承诺书,证明全部工程权利义务由郑碧全承受。

证据材料4:李朝仁民事诉状一份,证明要求原告及郑碧全赔偿。

证据材料5:大邑县人民法院传票,证明法院通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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