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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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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英与李明发、资阳市公交运输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李红英系城镇居民户口,婚后于2006年6月4日生育一子毛红兵。被告李明发系被告资阳市公交运输总公司雇请的驾驶员,被告李明发驾驶的川M×××××号大型客车系被告资阳市公交运输总公司所有,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

原告李红英系城镇居民户口,婚后于2006年6月4日生育一子毛红兵。被告李明发系被告资阳市公交运输总公司雇请的驾驶员,被告李明发驾驶的川M×××××号大型客车系被告资阳市公交运输总公司所有,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和三者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2014年08月02日15时00分,李明发驾驶车牌号为川M×××××号大型客车,由资阳市雁江区教育园区方向沿321国道驶往成渝高速路出口方向。当车行驶至321国道2032KM+200M时,与从周祠坝方向往成渝高速路出口方向骑自行车的李红英相撞,造成原告李红英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李红英受伤后,被送往资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8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并血肿形成;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侧额部硬膜外血肿;4、左侧颞枕骨骨折,气颅;5、左锁骨骨折;6、肺部感染。出院医嘱:院外注意修养,建议出院后5天视切口情况门诊拆线;门诊随访,如有不适,及时就诊。2014年12月19日,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原告委托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红英患有精神分裂症,为Ⅶ(七)级伤残;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遗有左肩关节活动障碍,为ⅹ(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红英患精神分裂症,目前症状加重,与本次车祸致颅脑损伤有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50%。”用去鉴定费1700元。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要求重新鉴定,2015年3月3日,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院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红英脑外伤后伤残等级评定为Ⅸ(九)级、其左上肢伤残等级评定为ⅹ(十)级,用去鉴定费2500元。2014年8月10日,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明发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红英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李红英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58401.34元。其中:医疗费26872.51元及门诊费845.52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20元/天×16天=320元;营养费15元/天×16天=240元;护理费60元/天×16天=960元;误工费60元/天×46天=2760元;残疾赔偿金22368元/年×20年×22%+16343元/年×7年×22%÷2人=111003.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600元;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300元;被告资阳市公交运输总公司已垫付原告医疗费26872.51元。2014年12月23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154129.74元(不包括被告资阳市公交运输总公司垫付的医疗费26872.51元)。庭审中原、被告就原告李红英的后续治疗费达成一致意见为6000元。被告资阳市公交运输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就自费药扣除问题达成协议,按照原告实际治疗费用扣除200元自费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