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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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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莲花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夏祖德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资阳市雁江区莲花街道办事处莲花村六社不服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处理意见,向资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2008年11月28日,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资国土信查字(2008)第1号复查意见书,认为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

资阳市雁江区莲花街道办事处莲花村六社不服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处理意见,向资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2008年11月28日,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资国土信查字(2008)第1号复查意见书,认为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符合《信访条例》规定,予以维持。

2008年12月11日,资阳市雁江区莲花街道办事处莲花村六社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复核申请。2009年1月9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川国土资信核字(2009)2号复核意见书:“……二、调查情况1992年10月25日,资阳县莲花联营砖厂经资阳县乡镇企业局《关于资阳县莲花联营砖厂征用土地的批复》(资乡企(1992)300号)立项;1992年10月27日,资阳县莲花联营砖厂与莲花村六社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1992年10月31日,经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资阳县莲花联营砖厂征用土地的通知》(资阳府地(1992)323号)批准,征用莲花村六社土地7.98亩(其中耕地2.98亩和荒地5亩),作为砖厂原料用地。……两次征用莲花村六社耕地5.87亩,由资阳县财政局于1992年12月23日出具了耕地占用税预征款凭证。按照双方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上述两宗用地的各项征地补偿补助费的倍数,符合当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倍数。各项征地补偿补助费用共计107292.8元,于1995年7月5日划入莲花村六社帐户。三、复核意见综上所述,资阳县莲花联营砖厂……在征用莲花村六社土地过程中,按照资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文件、资阳县乡镇企业局批复的立项通知和与莲花村六社签订的征地协议书进行征地,其具体执行的工作程序和相关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将征地补偿补助费存入莲花村六社帐户,补偿款项到位。据此,征地批文真实有效,未侵犯莲花村六社的合法权益。资阳市国土资源局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维持。同时,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政府依法处置。因此,对你社提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集体复耕的请求,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予支持。……”。2015年1月27日,原告莲花社区居委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夏祖德归还联营砖厂的土地使用权及返还收取土地租金16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夏祖德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证明原件、被告身份证、资乡企(1992)247号文件、资经协(1992)12号文件、资乡企(1992)300号文件、资乡企(1992)335号文件、资阳府地(1992)323号文件、征用土地协议书、关于新建砖厂的会议纪要、莲花联营页岩砖厂承包协议、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凭证、收据、资阳国用(1994)字第2252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资工商资字(2000)42号文件、会议纪要、资国土资雁函(2008)28号答复意见、川国土资信核字(2009)2号复核意见书等复印件、证人庭审证言载卷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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