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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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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莲花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夏祖德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经审理查明:被告夏祖德系原资阳县城关镇莲花村六社社长。1992年6月14日,原告作出《关于新建砖厂的会议纪要》,参加人员有:吴家国、卿华明、李阳文、张承良、刘世良、李玉梅、夏祖德等。纪要载明:“根据中央2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夏祖德系原资阳县城关镇莲花村六社社长。1992年6月14日,原告作出《关于新建砖厂的会议纪要》,参加人员有:吴家国、卿华明、李阳文、张承良、刘世良、李玉梅、夏祖德等。纪要载明:“根据中央2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支持莲花村新建一砖厂,经村支部、村委反复研究决定,一、新建砖厂为村办个人承包企业;二、新建砖厂由夏祖德承包,建厂资金(包括建厂后的流动资金)由承包人负责筹集,投产后资产属承包人所有。在承包期内,人、财、物、产、供、销、分配权由承包人自主;……五、土地的租、征费……由承包人支付”。1992年8月22日,四川省资阳建筑陶瓷总厂与原告莲花社区居委会签订《关于联办“资阳县莲花联营建材厂”的协议》。1992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莲花联营页岩砖厂承包协议》,建厂资金(包括投产后的流动资金),由承包人负责筹集。该厂资产属承包人所有。承包期从1992年11月起至2000年底止。在承包期内,人、财、物、产、供、销和人事权由承包人自主。建厂投产后,村委向承包人收取管理费……其他税收、上交管理费及生产中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负责……有关执照,税收、租、征地等手续由村委负责协助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992年9月16日,资阳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作出资乡企(1992)247号文件,同意设立“资阳县莲花联营建材厂”。该厂性质属村办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年,资阳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作出资经协(1992)12号文件,同意原告与县建筑陶瓷厂联办“资阳县莲花联营砖厂”,该厂属厂社联营,行政上受城关镇企办室领导的乡镇集体企业。1992年10月25日,资阳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作出资乡企(1992)300号文件,同意资阳县莲花联营砖厂征莲花村六社耕地2.98亩和荒地5亩,作厂需原料地。1992年10月26日,资阳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作出(1992)335号文件,同意莲花联营砖厂在莲花村六社征地2.89亩,作坯料的堆场。1992年10月27日,资阳县莲花联营砖厂与资阳县城关镇莲花村六社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1992年10月31日,资阳县人民政府作出资阳府地(1992)323号文件,同意资阳县莲花联营砖厂征用城关镇莲花村六社耕地二点九八亩,非耕地伍亩作为砖厂原料用地。1992年12月23日,被告夏祖德以资阳县莲花联营砖厂名义向资阳县财政局上交耕地占用税27407元(包括资阳县莲花预制场征用耕地2.89亩的耕地占用税)。1994年1月27日,资阳市国土局向资阳市莲花联营砖厂颁发土地证号为(资阳国用(1994)字第225200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995年7月5日,被告夏祖德以资阳市莲花联营砖厂名义将土地补偿费19728元,青苗、附着物补偿费1072.8元,安置补助费46032元,共计66832.8元划入莲花村六社帐户。承包期间,被告夏祖德按照承包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交缴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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