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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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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莲花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夏祖德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资阳市莲花联营砖厂从1999年至2000年,连续2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企业年度检验,2000年8月2日,四川省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作出资工商资字(2000)42号文件,吊销了包括资阳市莲花联营砖厂在内的200户企业

资阳市莲花联营砖厂从1999年至2000年,连续2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企业年度检验,2000年8月2日,四川省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作出资工商资字(2000)42号文件,吊销了包括资阳市莲花联营砖厂在内的200户企业营业执照。

2006年9月24日,莲花村六社、联营砖厂、莲花村三方共同签署会议纪要,约定:“1、雁江镇莲花村六社与莲花村联营砖厂(夏祖德)共同租地给驾校做为训练场;2、共同租地给驾校的面积约7亩,其中莲花村六社出租土地大约3亩,联营砖厂(夏祖德)出租土地大约4亩,……4、共同租赁土地每亩每年为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正),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正),其中莲花村六社为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正),联营砖厂(夏祖德)为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正),应社员代表和莲花村六社的要求,联营砖厂(夏祖德)考虑到莲花村六社的实际困难,联营砖厂(夏祖德)让利每年1700.00元(大写壹仟柒佰元正)给莲花村六社,联营砖厂(夏祖德)每年只收微利300.00元(叁佰元正)。……”。

2008年8月26日,资阳市雁江区莲花街道办事处莲花村六社向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反映资阳县联营砖厂等用地情况。2008年9月9日,资阳市国土资源局雁江分局作出资国土资雁函(2008)28号答复意见:“……二、阅查核实情况(一)资阳县莲花联营砖厂征地情况,1992年10月25日,资阳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以资乡企(1992)300号《关于资阳县莲花联营砖厂征用土地的批复》文件立项;1992年10月27日,资阳县莲花联营砖厂与莲花村六社签定了土地征用协议书,征用莲花村六社土地7.98亩(其中非耕地5亩);1992年10月31日,资阳县人民政府以资阳府地(1992)323号文件批准了《关于同意资阳县莲花联营砖厂征用土地的通知》。1994年1月27日资阳市莲花联营砖厂申请经原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资阳国用(1994)字第(2252001)。……三、我局意见以上资阳县莲花联营砖厂……征地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