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松柏因本次交通事故致造成的各项损失25396.58元,品迭已经支付的鉴定费900元,还应当付给原告陈松柏24496.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陈松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陈松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