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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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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柏与吴文均、刘洪斌、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所举的证据1、2、3,被告吴文均、刘洪斌、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举的证据1、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所举的证据1予以确认,其余原告所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所举的证据1、2、3,被告吴文均、刘洪斌、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举的证据1、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所举的证据1予以确认,其余原告所举的证据5由于与保险公司所举的证据1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故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予确认,根据原告的住院病历可以看出原告的牙齿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脱落,被告保险公司对后续治疗费并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原告单方申请的后续治疗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鉴定结论,后续治疗费酌定为18000元。伤残等级的鉴定费700元,由于与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结论不一致,此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和后续治疗鉴定费600元,系为查明案情所需,应当计算在本案损失范围之列。证据6村委会与务工单位出具的证明,由于没有经办人的签名与单位负责人的签名,该证据形式不符合证明形式要件,故此证据不予确认,证据7,根据受诉地经济状况,护理费计算标准确认为60元/天,此证据的举证目的不予确认,证据8,交通费酌定为300元。被告保险公司所举的证据2,由于被录音、录像的人员基本情况不清楚,此证据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松柏(1953年11月12日生)系赖志芳之夫,为农村居民。川M×××××号大型普通客车为被告吴文均与被告刘洪斌共同所有,并挂靠在被告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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