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文均、刘洪斌、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由法院作出判决,车方与原告已经达成了协议,车方按照协议已经补偿了原告,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费用外,车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原告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陈松柏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吴文均的驾驶证复印件、川M×××××号车的行驶证复印件、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打印件、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打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方的基本情况及投保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的事实。 4、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病情诊断书(2014年9月8日)。拟证明原告受伤治疗经过,用去医疗费22530.94元。 5、资阳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拟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两处十级,需要后续治疗费22500元,用去鉴定费1300元(其中伤残等级鉴定费700元,后续治疗费鉴定费600元)。 6、资阳市雁江区清水乡月水坝村村委会证明、资阳市丰裕镇自来水厂证明。拟证明原告从2006年开始在丰裕镇自来水厂工作,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7、收条。拟证明原告支付了护理人员46天的护理费4600元。 8、交通费票据。拟证明产生交通费1000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2、3无异议,只是车方要把年检记录补齐全,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牙齿缺失不能证明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按照15%扣除自费药,证据5不认可,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不认可安装牙齿的后续治疗费,证据6不认可,据保险公司核实原告及死者一直在农村,没有在外务工。证据7,护理费计算标准认可60元/天,证据8,由法院酌定交通费数额。 被告吴文均、刘洪斌、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驾驶证是年检了的,只是在复印的时候,没有把驾驶证内容复印齐全,马上补齐,其余质证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 被告吴文均、刘洪斌、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方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议书复印件、收条。拟证明车方与原告通过交调委调解,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车方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原告方的质证意见:证据1、2没有异议,但其中数额系车方自愿补偿,与本案赔偿无关。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拟证明经过重新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用去900元。 2、录音录像光盘两张。拟证明保险公司核实原告陈松柏及死者赖志芳一直在农村居住、生活。 原告方的质证意见: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希望法院采信原告单方申请的鉴定结论,证据2,通过观看录像、录音看不出被录音录像的是谁,也看不出在哪里,啥时进行的录音、录像,不认可。 被告吴文均、刘洪斌、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