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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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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靖与刘志荣、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陈世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中的身份证、户口本没有异议,对工资表、劳动合同、单位务工证明、村委会的证明均有异议,没有提供务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工资表只有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证据1中的身份证、户口本没有异议,对工资表、劳动合同、单位务工证明、村委会的证明均有异议,没有提供务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工资表只有原告一人也没有经办人的签字,不符合常理,对其是否真实无法核实,没有房东的身份信息,村委会出具的务工证明超出了其职权范围。证据2没有异议,证据3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划分有异议,刘志荣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车辆与原告没有发生接触,对原告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认定书也没有明确提示,可以申请复议。证据4,保险公司要扣除自费药,协商不成就申请鉴定,证据5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证据6交通费数额由法院酌情认定。证据7对证人证言不认可。

被告刘志荣、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意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补充:原告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终止了,用工单位主体是否存在没有依据,如果在单位务工应当有交纳社保信息,一个单位不可能只有原告一人,但其提供的工资表却只有原告一人,鉴定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陈世明的质证意见:证据1、2、3、4、5、6与其他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7,原告与被告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就认识,是关系很好的朋友,原告的父亲陈世江是在工地上承包活路的包工头,陈某、陈世明都在原告的父亲手下作过活路,原告与被告陈某也一起在工地上做过活路。

被告陈某的质证意见:没有文化,看不懂,陈世明不承担责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2、保险单抄件。拟证明刘志荣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

3、预赔支付信息打印件。拟证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1117.50元。

4、购买保险票据复印件、保险条款、照片复印件。拟证明刘志荣所驾车辆只是与被告陈某所驾摩托车发生了接触,没有与原告的身体发生任何接触,对原告的损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资料复印件。拟证明刘志荣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重新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拟证明经过重新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保险公司支付了鉴定费700元,原告单方申请的伤残等级鉴定所用鉴定费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原告的质证意见:证据1、2、3没有异议、证据4照片不是现场照片,举证目的不认可。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意见,达不到举证目的。证据6由法院确认。

被告陈某、陈世明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被告刘志荣、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