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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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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靖与刘志荣、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陈世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陈某所驾摩托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导致陈靖及摩托车车上的其他人员倒地,摩托车继续向前滑行,摩托车才与刘志荣所驾车辆发生接触,刘志荣所驾车辆与陈靖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陈某所驾摩托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导致陈靖及摩托车车上的其他人员倒地,摩托车继续向前滑行,摩托车才与刘志荣所驾车辆发生接触,刘志荣所驾车辆与陈靖没有任何接触,保险公司对陈靖的人伤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只对陈某所驾的摩托车车损具有赔偿责任,原告的伤残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被告刘志荣、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事故车辆为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刘志荣为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雇请的驾驶人员,交通事故应当分为两部分,首先是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因为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发生了侧翻,摩托车上的人员从车上摔了下来,摩托车侧翻后,继续向前滑行,只有摩托车与刘志荣所驾车辆发生了接触,原告的人身损害与刘志荣所驾车辆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被告陈某辩称,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当时是因为大家约到一起去看朋友买车到加油站去加油出的事故,原告的损失,被告赔偿不起。

被告陈世明辩称,陈某与陈世明为父子关系,摩托车是陈某自己挣钱买的,只是登记在陈世明名下,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的请求项目及金额看不懂,原告与儿子陈某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关系就比较好,他们三个邀约一起,原告搭乘摩托车是否有责任,请法院审核。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

1、陈靖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工资收入表、单位务工证明、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协议(附房产证复印件)、郫县犀浦镇龙吟村委会证明、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郭家村村委会证明。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在城镇务工,并居住、生活在城镇,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2、刘志荣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卡复印件、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信息打印件。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拟证明本次事故中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刘志荣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没有责任。

4、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证明书、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病历复印件(两次住院)、资阳市雁江区中医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票据4张、门诊费票据25张。拟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1月23日起分别在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两次)、资阳市中医院治疗经过,用去住院医疗费197236.47元。

5、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鉴定费票据。拟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一处十级,用去鉴定费800元。

6、交通费票据。拟证明交通费543.50元。

7、证人兰文东、李冲的出庭证言。拟证明原告在城镇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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