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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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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在良与张天伟、李加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上述款项及被告张天伟、李加琴应当负担的诉讼费1840元品迭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付给原告钟在良98844.7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付给被告张天

上述款项及被告张天伟、李加琴应当负担的诉讼费1840元品迭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付给原告钟在良98844.7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付给被告张天伟、李加琴333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被告张天伟、李加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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