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兴贵辩称:首先,被告与鲁泽建不存在劳务或雇佣关系。鲁泽建虽是被告叫其来做工,但做工的人包括被告工资是平均分配的,不存在雇员与雇主、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关系。鲁泽建只是负责运输,与被告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鲁泽建运输的电杆不属于被告所有。其次,被告对安装电杆不是承揽关系。被告是生产队队长,是被告村委会叫被告安排人手运输、安装,总共1,200元,当时被告找了三个人(杨宣志、刘荣鹏、鲁泽军),加上被告就是四个人。原告鲁泽建只负责运费,支付其150元,另外50元是支付给鲁泽军接送人,剩下的1,000元,由我们四人平均分配,被告也是其中一个帮工者,没有在其中收取任何利益。安排人、找人来做工是村委会意思,因我系生产队队长,是履行的职务行为,被告是一个受托人,没有任何资质承揽安装电杆。最后,原告系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赔偿。综上,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清水乡指书庙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不是适格当事人,请求退出诉讼,村委会是基层自治组织,法人不是李国文。村委会与李兴贵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之前村支书李国文找村民李逢玖以800元承揽该工程,后以1,200成交,因李逢玖未找到工人,村支书李国文才找到李兴贵承揽该工程,本案工程的工人是由李兴贵全部自己组织,交通工具和施工工具也是全部由李兴贵自己负责,最后以完成交付安装好8根广播杆子,村委会支付1,200元报酬。事发当天中午,村支书李国文再三给李兴贵打招呼,不准叫鲁泽建运输广播杆子,明确指出鲁泽建中午在刘二哥餐馆与李太明喝了酒,村支书明确表态,出了安全事故村委会不负责,李兴贵回答说知道了。原告受伤是义务帮工所致,其自己应负主要责任,李兴贵等四人作为被帮工人才是应共同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原告主张赔偿标准过高,医疗费明显偏高,后续治疗费6,000元没有权威机构鉴定,也明显偏高。护理费,医院未出具需要护理的依据。误工费也偏高,也无权威机构鉴定需要休息131天。残疾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夫妻二人双方对被扶养人都应同时承担责任。交通费也偏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