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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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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少连、黄建金等与黄天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常

审 判 员  张修喜

代理审判员  邓杨端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韦祖深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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