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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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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少连、黄建金等与黄天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被告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供证据有:《照片》复印件3张,证明原告诉称的纠纷情况不属实。纠纷的起因并不是被告堵路阻止黄某甲组织道路硬化,而是因为被告毁损了道路,黄某甲要求被告修好新路且路基2.5米以上。

被告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供证据有:《照片》复印件3张,证明原告诉称的纠纷情况不属实。纠纷的起因并不是被告堵路阻止黄某甲组织道路硬化,而是因为被告毁损了道路,黄某甲要求被告修好新路且路基2.5米以上。

对于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原告方的质证意见为:对《照片》的三性均有异议,照片上面没有时间,其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件发生的时候反映的客观情况。

对于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4的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所诉述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3,由于被告有异议,而原告又无法提供其原始来源,本院不予认定;证据5中,询问笔录中的当事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其内容也没有反映出黄某甲受被告辱骂;而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人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并为原告方打印提供,且与其出庭所作的证言相互矛盾,黄某甲当时亦没有在现场,黄某乙并不知辱骂的意思,故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四原告为黄某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覃少连为其妻子,黄建金、黄建银为其儿子,黄显玲为其父亲。原告与被告为同村同族人。2013年上半年,被告黄天合将通往同村黄天叶、黄某甲等家的道路挖坏,导致双方之间产生纠纷,经其所在横县镇龙乡凤丹村委现场调解无果后报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013年6月21日,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调解下,黄某甲、黄天合等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双方同意由黄天合负责修建新路;二、新修路从社祖自来水过路处起至黄天合屋前“照壁”止,且至屋角的路段的路基宽不少于2.5米;三、“照壁”外墙内移60公分;四、10日要修好路,且保证1年内道路完好。后被告黄天合按约定修了一条新路给黄某甲等,但所修新路坡度太斜,通行较为困难。2014年2月,黄某甲等户人想将通往其家的道路进行硬化,同时由于被告当时所修的新路太斜而将路基降低处理,被告见状便予以阻止,双方对于能挖低多少路基而再次发生纠纷,被告并将其自有的货车停放在新路上阻止黄某甲等人进行施工一个多月。之后,黄某甲等人再次要求村委出面调解解决,村委为此亦上报了镇司法所。2014年4月16日下午5时左右,镇司法所何启镖所长、黄彩迎等四名镇政府工作人员,与凤丹村委黄某丁支书、何某某主任、陈某某副主任一起到现场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同时,为了避免双方矛盾激化,镇司法所、村委人员在整个调解过程中一直将双方当事人从中间隔开并在中间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后来到了调解解决新路路口问题时,双方为此发生了争论,但在此过程中双方没有说什么人身攻击性语言,只是说了一些口语“粗口话”,在调解、争论十几分钟后,黄某甲突然倒地,后用司法所车辆将其送往横县镇龙乡卫生院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遂于2015年1月15日提起本案之诉。

另查明,原告黄显玲与其妻子黄秀君(已故)共生育有三男三女六个子女,黄某甲为其二儿子,其多年来一直在贵港市覃塘镇办厂从事木材加工、销售,在死亡前曾因自身身体问题而住院过一次,被告对此并不知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