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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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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少连、黄建金等与黄天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为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受害一方承担过错的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方主张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在于被告将黄某甲辱骂至死,对此原告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仅提供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为据,但该证人出庭接受质询后明显与其所作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为本院所采信,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而且,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当事人有矛盾纠纷而要求司法所、村委出面调解解决是人们常用的解决、化解纠纷的途径之一。对于黄某甲等人与被告于2013年6月21日所达成的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至于后来产生矛盾纠纷是新情况、新问题,据此,镇司法所、村委于2014年4月16日到现场主持调解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具有合法的。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各抒己见、据理力争并加以辩驳也是正常的行为,虽在争论当中也说了一些日常的粗口话,而没有进行特意的人身性攻击语言。至于黄某甲在争论中突然倒地并死亡,并不为当事人所能预见到及所希望发生的,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黄某甲多年一直在外做生意,对于黄某甲的自身身体状况及曾住院治疗过亦只有其自身及其家人清楚,原告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此知情存在故意或过错。因此,黄某甲与被告对于黄某甲的死亡主观上均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亦不具有违法性,故黄某甲的死亡当属意外事件。对于原告方诉称黄某甲因被告辱骂致死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黄某甲与被告本是同村同族人,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以建立一个和谐的人际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被告虽对黄某甲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但结合本案双方矛盾的起因毕竟是由被告引起的,并亦曾用车拦路一个多月,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性,如果由四原告独自全部承担该损害后果,显属不公,亦不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酌情由被告对四原告适当补偿为宜,即由被告补偿四原告20000元,四原告诉请的数额超出被告应补偿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天合补偿原告覃少连、黄建金、黄建银、黄显玲20000元。

案件受理费8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少连、黄建金、黄建银、黄显玲负担8649元,被告黄天合负担346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