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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泰来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水务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与中国水利水(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6
摘要:中水六局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新禹公司支付中水六局税后工程进度款及各项补助补偿共计6476331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改判新禹公司赔偿中水六局停工31

中水六局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新禹公司支付中水六局税后工程进度款及各项补助补偿共计6476331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改判新禹公司赔偿中水六局停工31个月直接经济损失6279649元;4、改判泰来公司、黔江区水务局、黔江区政府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改判新禹公司、泰来公司、黔江区水务局、黔江区政府支付中水六局实现债权费用200000元;6、新禹公司、泰来公司、黔江区水务局、黔江区政府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及鉴定费用。

二审法院查明,新禹公司原名重庆市黔江区新禹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4月2日,黔江区政府授权新禹公司代行全区水利电力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职责,并合法占有、使用经营、监管全区水利电力国有资产。2001年6月1日,黔江区水利局决定将黔江城市防洪河堤等三个水利工程的资产、债权债务全部划入新禹公司。2001年8月21日,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黔江县城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对黔江区防洪工程初步设计作出批复。

2001年11月,新禹公司就黔江区城市防洪工程一号分洪隧洞工程进行招标,中水六局中标,取得重庆市黔江区防洪工程第一期工程l号分洪隧洞工程的承包资格。

2001年11月26日,新禹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中水六局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施工承包协议》的合同文件由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组成。其中《补充协议书》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修改补充内容、工程量执行报价表、招标补充说明及招标答疑会议纪要四个部分。《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工程总造价53342696.79元;监理单位应在2002年1月26日前发出开工令,工程应于2003年8月25日完工。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其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合同通用条款3.34约定: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5%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5%。《补充协议书》之《专用合同条款修改补充内容》3.37.1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该工程施工期一切材料单价一律不予调整;3.39.1条工程量增减:鉴于本工程设计将进一步优化,因此不论工程量增减幅度多大,乙方(中水六局)均不得向甲方(新禹公司)提出索赔。3.39.2新增、变更项目单价的确定:新增和变更项目的单价,由乙方根据其投标书单价分析表编制办法和降价幅度,计算出新增、变更单项工程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后执行。施工合同3.39.1(1)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下列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2)鉴于本工程设计将进一步优化,因此不论工程量增减幅度多大,乙方均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程序;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3.39.1(2)约定:第(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002年6月12日,黔江城防洪工程项目监理部向中水六局下达开工令,中水六局进场施工。

2004年1月13日,新禹公司(甲方)与中水六局(乙方)签订《新增、变更单价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由乙方承建的黔江区分洪隧洞工程,由于甲方设计方案的调整和施工图反复修改、施工设计图纸严重滞后及地质情况较招标文件发生较大变化等多方面原因,不仅给工程的正常施工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也使工程发生了较多的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同时乙方进场时间较招标文件推迟了近半年,施工期严重滞后,加之甲方资金不能按时支付,乙方不能按计划储备建筑材料,使原合同约定的由乙方单独承担的主材市场风险已显失公平。为了保证分洪隧洞工程顺利进行,根据招标及合同文件中商务文件3.39.1(1)款3)、4)、5)、6)、7)等变更的内容和范围按3.39.2款的规定,对新增、变更项目单价或合价重新确定,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新增和变更的范围:1、取水池工程;2、隧洞工程;3、合同内的所有新增项目。该协议后附《1#分洪隧洞新增、变更承包单价汇总表》。

施工过程中,中水六局未按约定向监理报送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和工程量月进度表,均以借款的方式领取工程预付款。中水六局已领工程预付款35984147.62元(含已代扣税517912.47元)。

2003年1月23日,中水六局向监理单位报送《黔江区城市防洪工程一期分洪隧洞合同外工程结算书》,所报结算造价为3216816.35元,监理单位签署了审核意见,新禹公司未签署审核意见。

2004年2月25日,中水六局向新禹公司报送一份《工程月进度报表(2004年1、2月)》,内容为中水六局对其施工工程(未包括合同外工程),累计报量金额为40321190.85元。该报表有监理单位盖章,重庆市黔江区城市防洪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建设单位栏盖章并签署意见“报艾总审定”,新禹公司未对中水六局报送的金额予以确认。

2005年12月5日,黔江区政府决定筹建泰来公司。2005年12月7日,泰来公司成立,并接管新禹公司1号隧洞防洪工程的权利义务。2006年4月28日,泰来公司向中水六局等单位发出《关于变更相关水利项目业主的函》载明:黔江城防等工程已形成的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及其后续建设与管理事宜已从新禹公司移交泰来公司,其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也相应变更为泰来公司。

2006年7月,在黔江区水务局的主持下,中水六局、泰来公司、监理人员签字确认了分洪隧洞工程量审核认定表和单价分析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