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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周福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九江中院认为,周福寿与永武高速公路A5标天津第三市政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施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江西浔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浔诚工字(2012)第13号《永武高速A5标K38+150至K39+60

九江中院认为,周福寿与永武高速公路A5标天津第三市政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施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江西浔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浔诚工字(2012)第13号《永武高速A5标K38+150至K39+600段路基土方工程结算价格鉴定报告》中已经注明,本次鉴定的单价是直接工程费,未计算间接费。周福寿主张的单价高于定额单价时按定额单价计算,其主张的单价低于定额单价时按主张的单价计算。虽然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主要数量和单价在工程数量表中列明(见附表),上述单价和合同价除另有说明外,均认为包括了周福寿完成上述项目的所有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和相应的临时设施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周福寿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也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之中;还应包括缺陷期内和缺陷维修等费用,并负责施工期间交通维护、养护及其费用,但由于该附表(工程数量表)中只有单价,并不是综合单价,也没有数量和总价,且未列举穷尽所有的工程项目或内容,只是规定了部分单项工程项目,因此鉴定机构根据本次鉴定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没有单价的项目按交通部2007年《公路工程定额》进行计算测定了单价,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内容这一项目,对路基挖运土石方与石方爆破是作为两项不同的工作内容予以分别列出的,二者并不存在相互包含的关系。《施工合同》附件“土方四队工程数量表”中,挖石方的工作内容是“挖、运、整修边坡”,并没有约定包括石方爆破。该数量表已注明炸药自购,如需项目经理部代购代付,由本合同的签订人向项目部提交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备案,由项目经理部在此工区工程款中代扣。从周福寿与天津第三市政公司结算的情况来看,炸药是由天津第三市政公司代购,款项是由周福寿承担的,并不是由天津第三市政公司承担。石方爆破中,软石爆破的鉴定单价和鉴定按定额计算直接费的价格一致;次坚石的爆破,鉴定按定额计算直接费的价格为18.635元/m3,而本次鉴定单价为6.79元/m3。因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1620850.77元石方爆破费用应予以计算。土方四队工程数量表中挖石方中的工作内容为“挖、运、整修边坡”,利用石方的工作内容为“推平、碾压、整修边坡”,并没有约定其他工作内容。该工程数量表对弃石方运输的距离双方约定不明,挖石方中的工作内容对“运”所包含的内容约定并不明确,且双方对石方爆破所产生的弃石运输的费用承担也未约定。按照定额计算中的规定,运输距离不同,费用也不同。因为该案鉴定的单价是只认定直接工程费,并未计算间接费,且周福寿主张的单价高于定额单价时按定额单价计算,周福寿主张的单价低于定额单价时按主张单价计算,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443179.6元弃石方运输费用应予以计算。周福寿所主张的583200元误工费用,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不应予以认定。天津第三市政公司所提出的周福寿应承担233308元工程保质金,因合同已经约定应予以暂扣,周福寿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业主已将收取的质保金返还给天津第三市政公司,故对本案工程质保金暂不予处理。天津第三市政公司所提出该公司已替周福寿缴纳了防洪基金5599元、工程保险费46662元、个人所得税93323元,因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防洪基金、工程保险费、个人所得税这些费用,该公司已经替周福寿缴纳了,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中所涉及到的税金由天津第三市政公司负责交纳,合同单价中不包含税金,因此天津第三市政公司要求由周福寿承担这些费用依据不足。综上,天津第三市政公司应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九江中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1)九中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一、天津第三市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周福寿共计2746186.12元(7700861.12元-4721367元-233308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2011年6月17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周福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5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5000元,共计68450元,由周福寿负担13690元,天津第三市政公司负担54760元。

天津第三市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周福寿的诉请,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周福寿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