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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斯集团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杭州升佳地板销售有限公司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福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福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斯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翔

代理审判员  罗霞

代理审判员  何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