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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与付(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2012年9月18日,张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孙亚平、付健连带向张越偿还借款人民币6400万元,利息1536万元;2.判令孙亚平、付健从2012年8月8日起至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之日止每天按借款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

2012年9月18日,张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孙亚平、付健连带向张越偿还借款人民币6400万元,利息1536万元;2.判令孙亚平、付健从2012年8月8日起至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之日止每天按借款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连带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3.孙亚平、付健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费用。2012年10月15日,张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博汇公司与孙亚平、付健连带向张越偿还借款6400万元(其中本金5000.5万元,利息1200.12万元,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利息损失200万元);2.孙亚平、付健和博汇公司从2012年8月8日起至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之日止每天按借款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连带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3.孙亚平、付健和博汇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费用。2013年11月29日庭审中张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孙亚平、付健、博汇公司连带偿还张越本金4975.5万元,利息1189.8万元,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利息损失200万元及自2012年8月8日起至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之日止每天按借款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孙亚平、付健、博汇公司连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合同性质及实际借款本金数额问题。1.张越与孙亚平、付健共同签署了《借款合同》,张越依据合同约定将4957.5万元汇到孙亚平账上,因孙亚平未将该款全部投入博汇公司的工程项目建设,张越与孙亚平、付健共同签署了与《借款合同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书约定,三方对孙亚平未将张越所借钱款用于博汇工业园建设而挪作他用导致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的行为确认孙亚平违约。孙亚平如在2012年12月8日前完成电气仪表车间建设并审计完成后,付健依据审计结果将工程款按照孙亚平签署的承诺书内容打入张越的账户,至此,在《借款合同书》中付健担保义务即刻终止。博汇公司及付健在本案审理期间共同出具的《关于﹤借款合同书﹥中担保情况的说明》及博汇公司党委书记袁少华的陈述均认可上述《借款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中担保行为真实性。担保条款系《借款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中重要条款,其真实性证实了《借款合同书》、《补充协议》、《借款延期申请》的真实性。另,孙亚平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付健为保障其与张越的合法权益,与张越、孙亚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就此签订了《补充协议》,以此促使孙亚平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且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孙亚平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付健积极与张越短信沟通协商还款事宜,表明付健是出于真实意愿而努力履行其与孙亚平还款的义务,也证明张越、孙亚平、付健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书》、《补充协议》及孙亚平依据该《借款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向张越申请借款延期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上述生效的《借款合同书》、《补充协议》、《借款延期申请》及付健与张越关于商谈偿还张越5000万元借款的短信内容可确认孙亚平未完全将4957.5万元借款用于博汇公司项目建设是违约行为。2.张越与孙亚平商定借款的数额为5000万元,张越实际只向孙亚平汇付了4957.5万元,孙亚平之所以向张越出具收到借款6400万元的收条,是因为孙亚平同意张越将5000万的一年预期利息1400万元及该5000万元从定期存折转为活期存款的利息损失42.5万与孙亚平实际收到的4957.5万元一并计算作为双方的借贷总额6400万元,以该6400万元金额作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的本金,并以该6400万元计算还贷利息和违约金赔偿。现张越确认其实际并未另行支付1442.5万元给孙亚平,得知其将预期1400万元利息及5000万元的利息损失42.5万元作为借款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与我国相关法律及金融法规不符,故放弃1400万元利息及42.5万元利息损失作为借款本金的主张,确认实际借款本金为4957.5万元,并就该金额主张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和违约金。孙亚平对此予以认可。张越上述放弃将利息和利息损失作为借款本金的主张与客观事实相符,亦符合法律规定,且对各方当事人无任何损害,应予以支持。张越作为借款方,只需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借款汇入孙亚平的个人账户即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借款义务,付健依借款合同约定对该借款负有监管的职责和义务,付健未有效地履行该职责义务,其与孙亚平就该借款用途的投入发生纠纷,与张越的借款行为无关,付健可依法向孙亚平主张权利。付健及博汇公司以孙亚平未将所借钱款投入博汇公司工业园建设为由而否定《借款合同书》的真实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付健及博汇公司主张上述借款合同及合同履行中支付的钱款涉及诈骗的抗辩亦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法律关系无关联,故对该抗辩主张亦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