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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海口市国土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国都公司所有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1.国都公司未能依约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理应按照《成交确认书》承担违约责任。国都公司

海口市国土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国都公司所有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1.国都公司未能依约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理应按照《成交确认书》承担违约责任。国都公司要求解除《成交确认书》,但是其既无约定解除权,亦不符合法定解除权情形,故该请求不应支持。而且,即使解除的后果已经发生,也不能豁免违约方的违约责任。2.国都公司要求返还竞买保证金及相应利息的主张不应支持。国都公司在竞拍之前对土地进行现场勘查并表示同意土地现状交付且未提任何异议,说明双方关于土地的实际状况已经达成合意。现国都公司以存在三座寺庙为由不予签约并归责于海口市国土局,与双方约定不符。国都公司在海南当地注册成立的新公司目的是否为了案涉地块开发无从得知,该公司经营范围只有房屋租赁,根本无法进行房地产开发。所谓项目的规划设计,其实只是建筑概念设计而非设计方案。国都公司主张100万元的损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一审法院依据《成交确认书》等文件内容作出驳回国都公司关于返还竞买保证金及其利息的请求,完全正确。3.案涉地块是海南的明星地块,三座寺庙的占地面积很小,仅占案涉土地总面积的0.75%,根本不影响合同的签订和国都公司对地块进行开发。国都公司反悔的真正原因,是其竞拍不久,海南省政府发布了坚决遏制个别城市房地产过热的政策,影响了海南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国都公司才找各种理由不想继续签订《出让合同》。4.关于土地现状的问题,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海口市国土局无违约行为。而且,海口市国土局在对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签约情形下,还积极组织美兰区政府对寺庙进行拆迁,通知国都公司前来签约。本案中一直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国都公司,其称曾经派人口头要求签订《出让合同》,但是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另外,《关于寺庙拆迁问题的函》以及49号文件等,是政府交换意见的内部文件,不能成为国都公司据以主张海口市国土局违约的证据,也不能直接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有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二审查明:《出让手册》第七部分“其他事项”以及《竞买须知》第六条规定,土地出让金需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付清,第一个月内支付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50%。

关于竞买保证金,《竞买须知》第六条规定,“竞买人须在报名前将竞买保证金存入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账户。竞买成交后即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海口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按成交价款的10%交付合同定金,可从竞买保证金中抵扣,定金只能抵作最后一笔土地出让金(且不计利息)。……未成交的,请于挂牌出让结束之后第二个工作日起到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办理退款手续,不计利息。”

在海口市国土局、国都公司及拍卖公司三方共同于2010年7月28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中,关于案涉竞拍地块的位置、土地使用权面积、交易成交金额、违约责任等问题都有明确约定。

2013年3月7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去现场勘验土地现状,《勘验笔录》记载:争议土地上有三座寺庙,分别是二庙、三庙、四庙。三座寺庙均没有拆除,正在进行相关的粉刷工作。国都公司、海口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到现场并在笔录上签字。

2013年3月13日,一审法院前往海口市国土局调查,根据《调查笔录》记载,海口市国土局有关工作人员对国都公司提交的两份文件即海口市国土局向美兰区政府发出的《关于寺庙拆迁问题的函》以及海口市国土局向市政府报告的49号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该局有2010年12月17日收到过国都公司向其送达关于案涉土地拆迁规划问题相关报告的收文记录。

关于928号《通知》向国都公司送达的时间问题。一审法院认定的2010年12月7日,是该《通知》尾部所署的日期。根据海口市国土局提供的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记载,邮局收取928号《通知》的收件日期为2011年2月22日。另外,海口市国局在2011年9月14日作出的《解除成交决定》中,称928号《通知》送达的时间为2011年2月26日。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出让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和责任问题应如何认定。

第一,海口市国土局向社会公开挂牌出让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公告》、《竞买须知》等文件中,就地块的位置、土地使用权面积、出让金的支付方法以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均有明确规定。国都公司自愿提交《竞买申请书》,竞拍成功后,双方又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在该《成交确认书》中,关于地块的位置、面积、价款总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明确约定。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关于出让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问题的主要合同条款已经协商并达成一致,彼此之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已经形成。签订正式的《出让合同》,既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作出的规定,也是双方进一步履行《成交确认书》中合同义务的行为。海口市国土局与国都公司之间既已形成合同关系,就应当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促使合同目的顺利实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中,作为受让方的合同目的,是以支付出让金为对价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对土地进行开发、使用和经营等活动,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确保用于出让的土地符合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存在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障碍和瑕疵,是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上,国务院相关部门多次明确发文要求,土地挂牌出让前必须完成安置补偿、做到净地出让。海口市国土局作为当地负责土地开发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理应了解并严格地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要求。其应当清楚将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进行出让,既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也将会对合同相对方构成违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