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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国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1、确认国都公司已经依法解除《成交确认书》;2、海口市国土局向国都公司返还竞买保证金2亿元并按银

国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1、确认国都公司已经依法解除《成交确认书》;2、海口市国土局向国都公司返还竞买保证金2亿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付利息(利息计算至保证金全额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2年1月20日,金额为1995万元);3、判令海口市国土局赔偿国都公司其他经济损失100万元;4、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海口市国土局负担。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在对海口市国土局以928号《通知》要求国都公司签订《出让合同》的时间认定错误的基础上,作出“在被告将三座庙异地移建且通知原告前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情况下,原告仍拒绝与被告签订,并向被告发出解除《成交确认书》的通知”的错误认定。实际上,邮局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该文件投邮的时间是2011年2月22日,国土局《解除成交决定》中的记载是“2011年2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通知》(市土资用字(2010)928号)”。实际上,早在海口市国土局发出928号《通知》之前,国都公司因多次要求签订《出让合同》未果,已于2010年12月13日通过公证送达了“解除成交及退还保证金”的通知。(二)一审判决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错误。本案中的违约方是海口市国土局,国都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等请求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1.海口市国土局有重大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出让合同》未能签订的责任。第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案涉地块上的三座寺庙在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前不能挂牌出让,而海口市国土局违法于2010年7月挂牌出让,且直至国都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解除《成交确认书》时,政府就三座寺庙的安置补偿问题尚未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海口市国土局在案涉土地不具备条件情形下就对外出让,明显违法。第二,作为《出让合同》,土地上原有建筑物的拆迁安置情况是合同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关涉到受让人是否可以立即使用该土地以实现合同目的,出让人必须予以忠实、完整、全面地披露。而海口市国土局刻意隐瞒如此关键的事实,对其以《出让手册》、《竞买须知》中关于“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的,视为对出让地块现状无异议”为由试图免责的不诚信行为,不应予以支持。而且,这种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排除的条款,应认定无效。第三,海口市国土局对自身行为已经违约是清楚的。作为负责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海口市国土局对土地必须先完成拆迁安置补偿才能进行出让的相关规定是明知的,其将不符合条件土地进行挂牌出让,根本无法完成在《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交付符合条件的土地。2010年9月20日,海口市国土局给美兰区政府的文件(市土资用字(2010)750号文件)《关于明确海甸溪北岸中段寺庙拆迁问题的函》(以下简称《关于寺庙拆迁问题的函》)中指出,“因在用地范围内有寺庙尚未拆迁,需贵府将拆迁工作计划(包括具体完成时间)函告我局,以便我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作出明确的交地时间约定”。由于寺庙拆迁问题未解决,海口市国土局客观上根本无法完成《出让公告》和《成交确认书》中确定的在2010年8月11日前交地的义务。另外,海口市国土局给海口市人民政府的土资法字(2012)49号文件(以下简称49号文件)中对自己的过错也有明确表述:“因《出让合同》签订之日即为交地之日,地上古庙没有拆迁,不具备交地条件”。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海口市国土局一直拒绝签约,且面对国都公司的多次发函、派人询问,均不作任何明确答复。2.国都公司并无违约行为。首先,国都公司自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一直要求签订正式《出让合同》并为开发建设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委托对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等。在得知海口市国土局不能如期签约的原因后,并未立即提出解约,而是多次发函询问寺庙的拆迁安置情况并派人协商签订《出让合同》事宜。其次,国都公司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始终遵循着诚实信用原则。基于对政府部门的充分信任,认为在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中已披露了所有应该披露的信息,不会存在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就迳行出让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所以才决定参加竞拍。至于实地踏勘发现地块上存在寺庙,国都公司认为是政府早已经完成了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仅剩余简单的建筑物本身的拆除工作,对签约及开发土地没有影响,也正是基于此种理解作出了对土地现状无异议的意思表示。因海口市国土局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国都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国都公司才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成交确认书》的权利,所提关于返还竞买保证金和要求赔偿损失等主张应当得到支持。(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一审对案件相关重要事实认定错误,由此必然造成其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根据双方约定,2亿元是竞买保证金,其性质不同于定金,一审法院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