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000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朝晖路182号国都发展大厦1号楼26楼。 法定代表人:柴慧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野,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000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朝晖路182号国都发展大厦1号楼26楼。

法定代表人:柴慧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野,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昭,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长滨路政府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盛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敬东,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刻盛,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公司)为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海口市国土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琼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国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忠野、李昭,海口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许敬东、郭刻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7日,海口市国土局对外发布了2010年第4号《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出让公告》),决定以整体挂牌出让方式,出让位于海口市海甸二东路南侧,海甸溪北岸中段的五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总面积为119576.65平方米。此次公告内容的组成部分,还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册》(以下简称《出让手册》)、《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以下简称《竞买须知》)等文件。根据《出让公告》记载:竞买成交后即签订《海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与海口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之日为交地时间,按现状交地。《竞买须知》第三条载明:本宗地按现状条件出让,竞买申请人应现场踏勘交易地块,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的,视为对出让地块现状条件无异议。《竞买须知》第十四条载明:竞得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海口市国土局可取消其竞得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另按成交总价款的20%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1、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2、逾期签订《出让合同》;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

公告发出后,国都公司向海口市国土局提交《竞买申请书》,其中载明:“经认真阅读位于海口市海甸二东路南侧海甸溪北岸中段,用地总面积为119576.65平方米(合179.36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资料,并实地踏勘地块,本单位(人)对该地块挂牌出让文件及出让地块现状无异议……”。2010年7月22日,国都公司交纳2亿元竞买保证金。

2010年7月28日,国都公司以1726686826元竞得该地块,并于同日与海口市国土局及海南益荣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载明:国都公司应于挂牌出让成交日即2010年7月28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海口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国都公司不依此约定履行义务的,海口市国土局不予返还竞买保证金和定金,国都公司并须按成交价的20%支付违约金。

2010年8月5日,国都公司设立海南国都置业有限公司。因涉案地块上遗留有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庙、三庙、四庙未完成拆迁安置,国都公司于2010年8月19日向海口市国土局报送浙国控(2010)第3号《要求明确(2010)第004号土地拆迁规划等问题的报告》,要求海口市国土局对项目地块上三座古庙是否保留,何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等作出明确答复。2010年10月20日,国都公司向海口市国土局递交浙国控(2010)第9号《关于海口(2010)第004号地块土地退款的请示》、《关于海口(2010)第004号地块解除成交及退还保证金的请示》,以海口市国土局拒绝签订《出让合同》及因为项目地块还不具备“净地”条件为由,要求海口市国土局退还竞买保证金2亿元。

2010年10月29日,国都公司委托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对项目地块的土地现状进行现场公证,公证书中的照片显示:截至2010年10月29日,项目地块上的三座庙未拆除。

2010年11月16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美兰区政府)基于海口市国土局的要求与美兰区海甸二庙、三庙、四庙文化室村民小组签订二庙、三庙、四庙的拆迁补偿协议。2010年11月23日拆迁补偿款发放。后三座寺庙异地移建。2010年12月7日,海口市国土局向国都公司发出市土资用字(2010)928号《通知》(以下简称928号《通知》),要求国都公司十日内签订《出让合同》。

2010年12月13日,国都公司以公证方式向海口市国土局送达解除成交确认书的请示,要求海口市国土局返还保证金2亿元。2011年2月27日,国都公司派人向海口市国土局送交浙国控(2011)第02号《关于海口(2010)第004号地块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说明》,陈述已向海口市国土局发出解除成交确认书的通知。

2011年9月14日,海口市国土局作出市土资用字(2011)552号《解除成交决定》(以下简称《解除成交决定》),取消国都公司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2亿元不予退还,同时按成交价款的20%追缴违约金345337365.2元。

2012年3月2日,国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海口市国土局违反国家规定将尚未完成拆迁安置的地块对外出让,成交后不按约定签订《出让合同》,不向国都公司交付出让土地,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1、确认《成交确认书》已解除;2、海口市国土局返还国都公司竞买保证金2亿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国都公司赔付利息损失,利息一直支付到保证金全额退返之日止,暂计算至2012年1月20日,金额为19950000元;3、海口市国土局赔偿国都公司其他经济损失100万元;4、诉讼费由海口市国土局承担。

海口市国土局答辩称,国都公司竞拍时对土地现状是明知且无异议的,案涉宗地已经达到出让条件。因国都公司竞买成交之后,一直不与海口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约定,竞买保证金不应退还。国都公司的诉求无理,应当依法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纠纷的争议焦点为海口市国土局应否退还国都公司竞买保证金2亿元及应否赔偿国都公司利息及其他损失。海口市国土局在《竞买须知》中明确说明了本案争议地按现状条件出让,竞买申请人应现场踏勘交易地块,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的,视为对出让地块现状条件无异议。竞买人逾期签订《出让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国都公司向海口市国土局提交的《竞买申请书》明确写明对该地块挂牌出让文件及出让地块现状无异议。随后,国都公司向海口市国土局交纳了2亿元竞买保证金,并成功竞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且与海口市国土局及拍卖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依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国都公司应于挂牌出让成交日即2010年7月28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海口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国都公司不依此约定履行义务的,海口市国土局不予返还竞买保证金和定金,国都公司并须按成交价的20%向海口市国土局支付违约金。后国都公司未依约定时间与海口市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而是以出让地块上遗留有三座庙未完成拆迁安置及该地块还不具备“净地”条件等为由,要求海口市国土局退还竞买保证金2亿元。在海口市国土局将三座庙异地移建后通知国都公司签订《出让合同》的情况下国都公司仍拒绝,并向海口市国土局发出解除《成交确认书》的通知。国都公司的行为显然不仅有违双方的约定,而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国都公司请求海口市国土局返还其竞买定金2亿元显然不能得到支持。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本金不予退还,利息亦不应予以赔偿。国都公司主张海口市国土局应赔偿其其他损失100万元,因海口市国土局并未违反双方的约定,且国都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100万元的事实,故其有关赔偿损失100万元的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2013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3)琼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国都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6550.08元由国都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