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7日,事故调查组再次召开会议,并形成新的《会议纪要》:第一,确定除R12105、R11103、R11105反应器存在制造缺陷外,其余4台反应器存在‘实测筒体基材厚度普遍小于设计允许的最小厚度(其中,2台小于允许设计厚度的1倍多)、焊缝金属与热影响区硬度普遍偏高,以及部分封头、弯头、接管、裙座、堆焊层及焊缝变形或存在焊缝裂纹’等质量问题。第二,对存在制造缺陷的R12105、R11103、R11105加氢反应器,由金重公司运回做返修处理。其余4台反应器由金重公司在天元公司生产现场进行热处理。 2009年1月15日,由于生产现场不具备设备热处理条件,金重公司与天元公司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金重公司重新制造1台R12105加氢反应器,其余6台加氢反应器全部由金重公司运回返修处理。同时约定:金重公司在对7台反应器制作和返修过程中,由合肥所监造。设备制造返修完毕,由金重公司与合肥所分别做全面检测并形成报告。2009年6~7月,7台加氢反应器陆续运抵天元公司,安全投入使用至今。 据天元公司党委副书记翟绍发介绍,‘5·12’事故发生后,天元公司曾数次致函并两次派人赴金重公司,要求对方给予经济损失赔偿,但对方始终以种种理由加以推诿。无奈之下,天元公司于今年5月~6月,请榆林博瑞会计事务所对事故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与此同时,天元公司聘请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人,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重公司赔付4900万元经济损失。” 短评内容为:“这起官司本身,原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官司,谁胜谁负自有人民法院裁决。但令人疑惑的是:大连市质监局的检验结果为何与产品实际质量之间存在如此大的差距?根据事故调查组提供且被设备生产厂家认可的调查报告,7台加氢反应器都存在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产品100%不合格。 人们不禁要问:作为监造和质量监管部门的大连市质监局,为什么为这些不合格压力容器全部核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如果权威部门对加氢反应器这类涉及人身安危的高危设备都敢出具与实际相佐的检验报告,还有什么产品不可以‘经检验合格’呢?那些贴有‘检验合格’标签的商品,又有多少能让消费者放心使用呢? 如果说设备制造厂家是为了节约成本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那么,大连市质监局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检验报告该承担什么责任?是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还是监管不力?这些问题理所当然应该搞清楚,否则,质检部门的信誉从何谈起,证据的信誉又将怎样,所有贴有‘检验合格’标签的商品都将招致公众信誉危机。而最严重的后果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如何保证。” 另查明:互联网站上对《中国化工报》的简介为:《中国化工报》是全国唯一的国家正式发行的化工专业性报纸,也是全国最大的行业报之一,发行量超过10万份,读者遍布全国,据不完全统计,读者人数超过百万。陈继军是化工报社记者,其采写报道过程中未走访金重公司,只采访了天元公司并由天元公司提供新闻素材。报道刊登前,天元公司签署了“内容属实,可以刊发”的意见,但未征求金重公司意见。 上述报道(包括短评)刊发后,2011年8月24日,金重公司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化工报社发送了《致中国化工报的公函》,函中指出案涉报道存在严重问题,报道失实,对案涉事故性质不负责任地随意定性,侵害了金重公司的名誉并造成金重公司经济损失。金重公司还在函中要求化工报社立即停止侵权报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表示保留向化工报社提出经济赔偿的权利。金重公司在函中要求化工报社对其所提出的要求予以明确回复。2011年8月26日,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厚诚受金重公司委托向化工报社送交《律师函》,要求化工报社接函三日内,向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出示并提交合肥通用研究所检验站关于对R12105加氢反应器进行断裂分析和发生事故的技术分析报告,以证明报道内容属实;否则将对化工报社提起侵权诉讼。化工报社在接到金重公司的《致中国化工报的公函》、《律师函》及金重公司关于报道的交涉后,并未正式回复金重公司,亦未提供上述关于对R12105加氢反应器进行断裂分析和发生事故的技术分析报告。 化工报社为证明其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天元公司的起诉状、天元公司的《天元化工加氢车间二段第五反应器开裂起火事故报告》、天元公司员工鲁文国和张志超关于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描述、天元公司的《2008年5月12日加氢二段五反底部着火事故经过报告》、事故现场照片、榆林博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天元公司委托作出的《事故损失测算报告》、2008年6月14日《会议纪要》、2008年10月27日《会议纪要》、宋平和田东明的书面证明、《返修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神木锦界天元化工有限公司6台加氢反应器检验初步结论》(以下简称《检验初步结论》)、《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008年10月20日的《关于神木锦界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七台加氢反应器质量事故会议纪要》、2008年12月6日合肥通用研究所检验站出具的《陕西榆林神木锦界天元化工第五加氢反应器下封头开裂失效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金重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标明大连大化龙岛石化有限公司出具并加盖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致金重公司的《关于大化龙岛与贵公司商务合作的回函》,内容为:“对贵公司要求合作的来函,我方回复如下:贵我双方是战略合作伙伴,按双方约定,我公司本次采购的总造价约5100万元的’60万吨/年石油液化气芳构化制轻芳烃项目’的50余台换热器、反应器、容器等设备,本应通过议标方式全部交给贵公司设计、制造。但在看了2011年8月18日《中国化工报》发表的《天元化工将大连金重告上法庭》的报道后,使我们对贵公司的产品质量产生了疑问,也促使我们不能不对这次合作重新予以慎重考虑。所以我公司意见本批设备贵我双方就暂不合作了,待贵公司的产品质量得到我公司重新确认后在其他项目上考虑合作,请谅解。”金重公司还提供了其向多家公司的投标书、函等部分投标文件及其致一审法院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报道的后果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声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相关产品销售量直线下滑,至起诉之日,损失过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