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邢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军伟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的部分。 二、被告人王军伟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军伟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和与被告人王军伟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莹 代理审判员 高蕾 代理审判员 冯姗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温志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