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2年10月,赤城县田家窑村村民何某戊因琐事与同事李某丁发生矛盾。后何某戊与村主任陈某甲到李某丁家,发现李某丁私接有线电视,陈某甲把李某丁的电视机搬到村委会。李某丁找到同案被告人王军清,一起到何某戊家理论,王军清与何某戊妻子宫某某发生争执、撕打,何某戊次子何某己将一杯热水泼到王军清头上。被告人王军伟获知此事后,与同案被告人刘廷续、郝世义、王海等人到何某戊家,王军伟、刘廷续、郝世义持钢鞭、棍子殴打宫某某、何某戊长子何某庚。次日,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王海等人在街上拦住何某戊,让何某戊跪在地上并对其进行殴打,又将何某戊带到王军伟的风沟背矿上,让王军清殴打何某戊,何某戊下跪求饶,王军清往其身上浇凉水,何某戊向王军清赔礼道歉了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刘某丙、张某丁、李某丁等的证言,被害人荣某某、徐某乙、何某戊等的陈述,同案被告人王军清、郝风平、王海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五、敲诈勒索事实 2001年5月,季某某找到时任赤城县近北庄矿矿长董邦云(另案处理),欲承包该矿的剥岩运输工程,董称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也要承包。后王军伟、郝风平对季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并提出每吨提成人民币0.5元,他们退出竞争,季某某被迫同意。2002年,季某某给王军伟、郝风平人民币60万元,王军伟、郝风平、董邦云均分。2004年,王军伟在赤城县看守所委托董邦云向季某某索要提成款,季某某给董邦云人民币68.8万元,董邦云给王军伟、郝风平人民币30万元。2006年,王军伟、郝风平让同案被告人田世民向季某某索要人民币36万元,分给田世民人民币6万元,王军伟、郝风平、董邦云各得人民币10万元。2007年,王军伟、郝风平又让田世民向季某某索要人民币24万元,王军伟、郝风平、田世民、董邦云均分。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剥岩运输协议、存款凭条等书证,证人程某某、武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田世民及另案处理的董邦云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六、非法采矿事实 2002年春天,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伙同王占魁(另案处理)预谋盗采赤城县近北庄铁矿资源。后王占魁垫资人民币30余万元,郝凤山(另案处理)负责在近北庄铁矿东北角建造矿井。2003年上半年矿井建成,开始出产矿石。近北庄铁矿保卫组发现后要求停产,王占魁、郝凤山等人采用保卫组来就停产、走就继续干的办法非法开采。2004年赤城县治理非法开采时将该矿口炸毁。2005年初,王军伟、郝风平、王占魁商议让王树鹏(另案处理)入股,负责疏通关系,以继续非法开采。王树鹏先后联系刘宏生(时任宣化交警队教导员)、白瑞光(时任宣化化工厂公安处处长)、高连军(时任赤城县公安局局长)、孟宪峰(时任钢城分局局长,均另案处理),让他们入干股,为王军伟、郝风平等人的非法开采提供保护。截至2005年8月,王军伟、郝风平等人共非法开采铁矿石资源35261吨(价值人民币280.85万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涉案矿口测绘图等书证,证人黄某某、李某戊等的证言,同案被告人郝风平及另案处理的王占魁、王树鹏、高连军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供认。足以认定。 七、强迫交易事实 1999年至2003年5月,赵某乙、徐某戊合伙在赤城县西水泉村东南建立下河矿,共投资人民币40余万元,矿井挖至200多米深,开始生产矿石。后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言语威胁徐某戊、赵某乙,强行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将该矿口买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张某戊、赵某丙等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戊、赵某乙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王军清、田世民及另案处理的王占魁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八、妨害作证事实 2004年9月1日,被告人王军伟因故意伤害刘某甲等人一案被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王军伟为达到不入监服刑的目的,与张志刚、王跃中(先后任赤城县看守所所长,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在投监时从监狱办理拒收证明。按照王军伟安排,同案被告人田世民通过贿赂张家口市第一医院化验员张某己,为王军伟办理假乙肝诊断证明,并找到乙肝病患者赵润生(另案处理)。之后,在王跃中、张志刚、王广兴(时任承德监狱副监狱长,另案处理)等人帮助下,赵润生顶替王军伟先后到承德监狱医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体检,承德监狱根据医院出具的王军伟患有乙肝病的体检报告出具了暂不收监通知书。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军伟进行复查时,赵润生又顶替王军伟先后到解放军二五一医院、张家口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体检。2005年1月20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王军伟暂予监外执行。此后,田世民又多次通过张某己为王军伟办理患有乙肝病的虚假证明,致使王军伟一直未被收监。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军伟既往未受到乙、丙肝病毒感染的法医学检验意见,同案被告人田世民、王军清及另案处理的赵润生、张志刚、王广兴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供认。足以认定。 九、行贿事实 1、为了在开办铁矿方面得到时任赤城县公安局局长的高连军的关照,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每人于2002年中秋节、2003年春节两次共送给高连军人民币2万元。为了对高连军在办理刘某甲被害案中的帮忙表示感谢,2004年春节前王军伟、郝风平托王树鹏送给高连军人民币10万元;2004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郝风平十次送给高连军共人民币18万元;2005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王军伟七次送给高连军共人民币14万元;2006年高连军搬至北京市居住时,王军伟、郝风平各送给高连军人民币5万元;2007年高连军买车时,王军伟垫付部分购车款人民币3.579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