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05年,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被监外执行后,通过时任赤城县公安局局长的高连军违规办理了护照及港澳通行证。2006年至2008年间,王军伟、郝风平多次同高连军等人到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地旅游。 8、2006年,被告人王军伟到河北省第二监狱看望服刑的同案被告人郝世义时,得知郝世义想让长子郝某某参军,便指使同案被告人田世民疏通关系,违规为郝某某办理了服兵役的相关手续。 9、2007年1月,徐某甲在赤城县近北庄村东沟采矿时,因标记不明越界将相邻的军清铁矿部分山皮土层扒掉,同案被告人王军清要求赔偿,徐某甲惧怕被告人王军伟等的势力,赔偿人民币40万元了事。 10、2008年,被告人王军伟通过山西省大同市人“老举”在大同市办理了姓名为“刘耀辉”的假身份证及护照、港澳通行证。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王军伟处查获的刘耀辉的身份证等物证,王军伟的护照及港澳通行证申请表等书证,证人李某甲、庞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戊、施某甲、徐某甲等的陈述,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田世民、王军清及另案处理的高连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部分供认。足以认定。 二、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2003年8月23日20时许,因被告人王军伟等人在赤城县苹果园矿区马圈沟矿点的非法开采影响到被害人刘某甲(男,殁年30岁)矿井的利益,刘某甲带人至马圈沟矿点,拉开鼓风机电闸,将鼓风机管砍断。当晚10时许,同案被告人王海将此情况电话告知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王军伟让王海召集人员到苹果园矿区风沟背矿等候,王海叫来同案被告人刘海湖和于志生、刘春贵、梁宽、任有财,同时让王江准备棍棒。王军伟打电话叫来同案被告人郝世义、刘廷续,并从家中拿来手枪、猎枪各一支。郝风平打电话通知同案被告人李玉龙(已判刑),李玉龙让同案被告人邢晓龙、孟晓佟(均已判刑)、马海龙(在逃)前去帮忙。王军伟、郝风平、刘廷续、郝世义、孟晓佟、邢晓龙、马海龙携带枪支、刀、斧等工具,到风沟背矿与王海等人会合后,与王海、刘海湖、周有明(另案处理)、王江、刘春贵、梁宽、任有财、于志生等人乘车至赤城县田家窑镇近北庄村刘某甲的近源选厂,用棍棒将窗玻璃砸烂,王军伟持手枪、马海龙持猎枪开枪威慑,邢晓龙、刘廷续、郝世义、孟晓佟、刘海湖、马海龙分别持斧、棒、刀砍打刘某甲、刘某甲妻子杨某甲(被害人,时年40岁)及刘某甲选厂工人孙某某、张某甲、郭某某、刘某乙、单某某,后逃离。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锐器砍击致腘动脉破裂及全身多处裂创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甲被致重伤,孙某某、张某甲被致轻伤,单某某、郭某某、刘某乙被致轻微伤。经鉴定,涉案枪号为АИ4488的前苏联马卡洛斯型9毫米制式手枪、枪号为9504166的五连发单筒制式猎枪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的岳父梁某乙交出的涉案枪支等物证,被害人刘某甲与龙门矿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开采协议书等书证,证人梁某乙、李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甲、孙某某、张某甲等的陈述,证实现场提取的手枪弹壳及猎枪弹壳分别系查获的手枪及猎枪击发的枪支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王海、郝世义、刘廷续、刘海湖、邢晓龙、孟晓佟、李玉龙及另案处理的高连军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赌博事实 1、1998年左右的夏季,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刘廷续、王海、刘海湖伙同费某某、王某己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西三旗几家煤场参与赌博。王军伟参赌约30天,赢得人民币20余万元。 2、1999年6月30日,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刘廷续、王海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一旅馆参与赌博,王军伟坐庄时,郝风平、王海、刘廷续为其帮忙。 3、1999年左右,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刘廷续与许某某等人在赤城县张某乙设的赌局参赌,王军伟因输钱借张某乙人民币20余万元。 4、1999年夏季,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郝世义、刘廷续、王海、刘海湖伙同杨某乙等人,在赤城县庞家堡杨某乙的养鱼池赌博。张某丙因输钱借王军伟人民币28万元。 5、2000年左右,被告人王军伟伙同李某丙等人在张家口市宣化区李某丙的汽修厂、黄鹤楼洗浴中心等地赌博,同案被告人郝风平陪同,同案被告人王海、刘海湖为王军伟送饭、看管钱款等,王军伟共输人民币200余万元。 6、1998年左右的夏季,被告人王军伟、同案被告人郝风平召集同案被告人郝世义、刘廷续、王海、刘海湖和梁某丙、梅某某等二十余人,在赤城县田家窑村北大坝南侧的小树林设局赌博,后转移到井儿洼村西山上坟地的大树下。王军伟、郝风平设局赌博二十余天,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在设局的过程中还放高利贷,收取10%的利息。赵某甲借王军伟人民币3万元高利贷,因无力偿还服毒自杀。 7、1999年,被告人王军伟召集同案被告人郝风平、张某乙、许某某、梅某某等二十余人,在赤城县郭庄子村冯某某家设局赌博十余天,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 8、2002年夏季,被告人王军伟召集同案被告人郝风平、郝世义、刘廷续、许某某等二十余人,在自己的黄草梁选厂办公室内设局赌博二十余天,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 9、2006年夏季,被告人王军伟伙同王某戊召集梁某丙、梅某某、许某某等二十余人,在赤城县近北庄村北山上高某丙收购矿石的屋子内设局赌博十余天,抽头渔利人民币五六万元,王军伟还放高利贷牟利人民币1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费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王海、刘海湖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军伟亦供认。足以认定。 四、寻衅滋事事实 1、1996年春季,被告人王军伟驾驶吉普车与驾驶拖拉机拉苇箔的荣某某、温某某在赤城县二道洼村东会车后,王军伟以苇箔蹭了其吉普车为由,对荣某某进行殴打,致荣某某肋骨骨折,右耳膜穿孔。 2、2000年秋季的一天下午,同案被告人王军清带领拉矿石的车队行至赤城县田家窑镇西水泉村东南500米左右拐弯处时,与驾驶农用小货车的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三兄弟因会车发生口角,王军清伙同程永军、武金刚、秦建新等人对徐某乙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王军伟获知消息后,带领同案被告人郝风平等人开车赶到现场,持镐把将徐某乙等人打伤,将农用小货车挡风玻璃及车门砸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