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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欧德曼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益邦投资有限公司、赵家凤、成都颠峰软件有限公司、范安禄与成都天(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2009年10月24日,高新区管委会召开第55次项目评审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以下称高新区管委会第55次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如下:......九、巅峰软件公司。1.同意项目在天齐实业公司加入后重新启动。2.新成立公司名称

2009年10月24日,高新区管委会召开第55次项目评审会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以下称高新区管委会第55次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如下:......九、巅峰软件公司。1.同意项目在天齐实业公司加入后重新启动。2.新成立公司名称和项目名称中不使用"天府"二字。3.推荐选址南部园区阿里巴巴以南深圳国威以北地块,净用地面积约44.38亩(最终面积以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土地性质为教育科研设计用地。4.园区建成后,仅允许科研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进驻,在符合项目用地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地价按净用地70万元/亩协议出让。5.项目在本次例会批准后6个月内开工,一次性完成建设,3年内完工。

2009年10月27日,天齐实业公司(乙方)与股权转让方(甲方)、天府软件公司(丙方)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鉴于甲乙丙三方于2009年7月1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现就有关事宜进行修改、补充,达成本补充协议。《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一、三方同意《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第一条"天府软件公司的基本情况"增加以下条款:5.上述项目于2009年7月22日被高新区管委会通知取消,经过乙方努力,高新区管委会于2009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55次项目评审会并做出会议纪要,同意上述项目在乙方加入后重新启动......四、三方同意删除《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第4款;其余条款不变......六、三方同意《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为:软件外包平台项目取得高新区管委会重新确认的正式文件。

2009年11月27日,天府软件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股权转让方将其持有的天府软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天齐实业公司。同日,天府软件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天府软件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天齐实业公司。2009年12月3日,天齐实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益邦投资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350万元。天府软件公司名称后被变更为天齐科技公司。

2009年12月11日,天齐科技公司委托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成都)有限公司针对案涉项目提出初步建议,服务费总金额50000元,该费用已付。同日,天齐科技公司委托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为案涉项目提供最高最好用途研究服务,服务费为人民币22万元,该费用已付。2010年3月2日,天齐科技公司委托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成都天齐科技园综合体项目"工程设计,设计收费估算为600万元,已付120万元。天齐科技公司在庭审中陈述,上述147万元均是由天齐实业公司支付。

2010年8月12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高新分局发出《天齐科技公司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载明案涉土地用地使用性质为科研设计用地兼容50%的商业。2010年9月13日,高新区管委会召开2010年第三次规划委员会,形成会议纪要,同意天齐实业公司按项目用地性质确定选址;原本出让给巅峰软件公司的科研用地由管委会收回统筹安排。

2011年12月23日,天齐实业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向股权转让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一、解除我公司与你们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股权转让协议),上述协议自本通知到达你们之时解除。二、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我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3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我公司已支付的上述土地项目设计费及服务费等147万元。三、你们向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我公司按约将持有的天府软件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在你们名下。"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对天齐实业公司的邮寄送达进行了公证。同年12月27日,天齐实业公司向天齐科技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成都中院依职权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服务局走访调查。根据该局相关人员介绍,原来是计划将土地出让给天齐科技公司,但之后项目停止,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土地出让合同。根据2010年9月13日高新区管委会2010年第三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三条,原本出让给巅峰软件公司的科研用地管委会被收回。虽该会议纪要上载明,管委会同意天齐实业公司按项目用地性质确定选址,但实际上项目之后停止了,天齐实业公司也未能选址。成都中院认为,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法院调查不持异议。

天齐实业公司诉请判令:一、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二、股权转让方向其返还股权转让款13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009年12月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股权转让方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47万元;四、巅峰软件公司及范安禄对上述二、三项向其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股权转让方及巅峰软件公司、范安禄承担。诉讼中,天齐实业公司自愿撤回其第一项诉讼请求。

成都中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及《担保合同》均主体适格,且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已解除;二、股权转让方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三、股权转让方是否应当向天齐实业公司赔偿损失;四、巅峰软件公司、范安禄对股权转让方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已解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由于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天齐科技公司实际已不能按每亩70万元的价格取得45亩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条件已成就。天齐实业公司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于解除通知到达时即已解除。案涉项目曾被高新区管委会通知取消,经过天齐实业公司的努力才重新启动;合同签订后,天齐科技公司委托他人设计,天齐实业公司支付全部费用,可见天齐实业公司并非消极履行合同,且欧德曼投资公司、仁缘投资公司、赵家凤、巅峰软件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关于天齐实业公司消极履行合同,人为地制造了解除合同理由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由于天齐科技公司承继了天府软件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且高新区管委会并未确定天府软件公司不能参与项目,故不能据此认定合同解除条件已经变更,对于欧德曼投资公司关于项目改由天齐科技公司继续落实该项目,故双方对原合同解除条件进行了变更的主张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