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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娜欣与沈阳中茶园经贸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茶园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茶园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00元,由中茶园公司负担。

中茶园公司不服上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中茶园公司与杨娜欣之间的借款已因交付汇票而清偿完毕,原审认定中茶园公司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以空白背书汇票偿还借款”系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条件,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杨娜欣就明知中茶园公司将通过交付2000万元空白汇票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对此认可之后才出借900万元。正因为借款用途是汇票保证金,还款方式是空白背书汇票,《借款合同》才会约定仅两天的借款期限,杨娜欣与孟小帆也才会在银行外等候中茶园公司办理承兑汇票事宜(详见黑高院《调查笔录》第2页)。可见,虽然未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还款方式,但双方对“以空白背书汇票还款”已形成合意,且该还款方式成为杨娜欣出借900万元借款的前提和基础。2、杨娜欣明知孟小帆收取汇票、出具《收条》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其后积极联系、控制贴现过程,证明杨娜欣认可以汇票偿还借款。杨娜欣于2013年5月7日接受黑龙江省高院调查时称,“大概在晚上六点左右,承兑汇票拿出来了,当时有中茶园公司的人,还是孟小帆的人,让我看了一眼这个承兑汇票,我说可以,那就赶快联系贴现”(详见黑高院《调查笔录》第2页)。可见,中茶园公司是在孟小帆及杨娜欣均在场的情况下交付的汇票,杨娜欣对孟小帆收取汇票并出具《收条》系明知且未提出异议。虽然杨娜欣未在《收条》上签字,但在《收条》明确载明“用于偿还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孟小帆的人民币壹仟万元借款以及中茶园公司对杨娜欣女士的人民币壹仟万元借款”的情况下,杨娜欣不仅未提出任何异议,还积极联系汇票贴现事宜,收取贴现款200万元。上述行为证明,杨娜欣认可在中茶园公司交付票据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二审法院以《收条》上没有杨娜欣签字为由,认定孟小帆收受汇票的行为与杨娜欣无关,系认定事实错误。3、在舜宗公司挪用款项后,杨娜欣未直接向中茶园公司主张权利,而是多次与舜宗公司签订《还款协议》,证明其认可与中茶园公司之间的债务已于交付汇票时清偿完毕。舜宗公司挪用贴现款,使得杨娜欣与舜宗公司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后因多次向舜宗公司主张债权未果,杨娜欣才提起本案诉讼,企图将舜宗公司挪用款项的损失转嫁到中茶园公司。杨娜欣与舜宗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的事实,并不因2012年11月29日的《作废声明》而消失,相反《作废声明》恰恰证明了《还款协议》的存在。(二)案涉汇票流转及贴现款资金流向证实:整个票据贴现过程完全是由杨娜欣和孟小帆一起掌控、运作的,二人属于利益共同体,共同享有案涉汇票的实际权利。

中茶园公司交付给孟小帆和杨娜欣的汇票,为空白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交付空白背书汇票的过程中,实际发生了票据权利的转让,实际持有人有权将自己或其指定的人记载为被背书人。(三)舜宗公司将部分贴现款汇入虹馨麒公司账户,并非因虹馨麒公司为案涉汇票最终权利人,而是基于杨娜欣与孟小帆之间关于风险控制的内部约定。原审认定虹馨麒公司为最终权利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委托书并不是票据上的记载,不构成票据法上的“委托收款”。二审判决混淆了“以委托书方式确定的委托收款”与票据法规定的“以背书记载的委托收款”。因此,虹馨麒公司不构成票据法上的收款权利人。二审判决以一个根本不具有票据权利的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认定虹馨麒公司为汇票权利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对于中茶园公司提交的孟小帆、姚舜宗等人接受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原审法院未向公安机关核实,而是直接以中茶园公司无法证明合法来源为由未予采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中,中茶园公司自行取证,将盖有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侦大队公章、骑缝章的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包括孟小帆、陈楠在内的涉案人员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机场旅客信息查询表,以期还原案件事实。但二审法院却不顾事实,认定上述证据没有公安机关盖章,以中茶园公司无法证明合法来源为由,未予采纳。综上,杨娜欣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交付汇票时以及贴现过程中的种种行为,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杨娜欣明知并认可以汇票偿还借款。在交付案涉空白背书汇票时,中茶园公司与杨娜欣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本案纠纷系因舜宗公司挪用贴现款所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恳请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纠正错误判决,维护中茶园公司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