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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岳阳市汇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从《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来看,签订的三方主体明确《调解协议书》是为处理香缇半岛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工程款支付、土地折价抵偿工程款等问题所达成,并约定汇辰公司履行约定义务后泰山公司撤诉,《调解协议书》中关

从《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来看,签订的三方主体明确《调解协议书》是为处理香缇半岛建设工程合同结算、工程款支付、土地折价抵偿工程款等问题所达成,并约定汇辰公司履行约定义务后泰山公司撤诉,《调解协议书》中关于汇辰公司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林公司并将土地使用权证办至中林公司名下,是泰山公司不再主张工程款的一个条件,涉案土地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抵偿泰山公司工程款,并非一个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林公司作为工程款欠款纠纷之外的当事人加入调解,系《调解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关于诉讼中调解的规定,也没有改变《调解协议书》的目的和性质。汇辰公司和中林公司在《调解协议书》签订的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是为了保证《调解协议书》履行而约定的细则,属于《调解协议书》的附件,不能取代《调解协议书》而形成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综上,由于汇辰公司和中林公司、泰山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未按照三方当事人的约定经一审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林公司以《调解协议书》为依据,提起要求汇辰公司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义务及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前述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当事人之间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款问题,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岳中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35640元,由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岳阳中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