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脱离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机械地从文字表述上进行理解,没有结合本专利的具体情况,将理解技术方案的主体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割裂开来,错误地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两者之间留有间隙是指外套管与延伸管之间留有间隙,以致于得出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与说明书记载的不一致,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结论,从而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091号无效决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500号行政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35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0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原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2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克胜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