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时已将依职权引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理由告知双方当事人,洪亮对此未表示异议,同时要求口头审理后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进行书面答辩。上述事实已表明洪亮了解和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作为无效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该条款是对无效请求人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约束,防止请求人进行突然袭击,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新理由不受此限。况且,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仅是在具体事实未发生变化的基础上,采用更为恰当的法律条款,依职权变更了无效理由,而不是引入新理由。因此,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范的情形。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后给予了当事人答辩期限,未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损害。洪亮申请再审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存在逾期引入无效理由以及变相延长无效请求人增加理由期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答复期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5.2节规定:合议组应当给予首次得知所述理由的对方当事人选择当庭口头答辩或者以后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审查指南》在规定当事人进行书面答辩的机会时并没有限定书面答复的具体时间,旨在使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书面答复时间。本案专利复审委员会考虑到口头审理变更后的无效理由所依据的事实是宋章根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就已提出,并已随受理通知书转送洪亮,洪亮在法定期限内已得知宋章根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依据是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与说明书内容不一致,仅就法条变更给予三日的答复期限并不违反法定程序,没有限制洪亮充分表达陈述意见的权利。洪亮接受三日的答辩时间,并及时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表明其亦同意依职权引入行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作法没有违反听证原则,对于洪亮就此提出的申请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即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首先需要正确理解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立法宗旨。 1.权利要求书的作用。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在于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授予专利权之前,该界线表明申请人请求获得保护的范围。如果该范围包括了已知的技术或者相对于已有技术而言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则会因为违背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在授予专利权后,该界线表明专利权依法受保护的范围。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则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权利要求既为专利权人提供了独占权的法律保护,又确保了公众享有使用已知技术的自由,使公众能够清楚知道实施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无论对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还是行使专利权而言,权利要求书的内容都至关重要。 2.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关系。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之所以要求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由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内在联系决定的。说明书是申请人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之一,专利法对专利说明书的基本要求是,说明书的撰写应该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的程度。为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公开,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创造,说明书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等。这些信息是为了帮助理解和实施发明创造而撰写的,也是进行专利审查工作的基础。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特别是发生专利纠纷时,说明书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因而有人称“说明书是权利要求的辞典”。而权利要求书则是对说明书记载的发明创造的实质和核心的“提炼总结”,是在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定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虽然作为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载体,其详细程度不同于为公众提供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要的具体技术信息的说明书,但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不能与说明书的内容相互脱节,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具体含义。作为以“公开换保护”的专利制度,获得专利权的前提是申请人必须向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专利权人所获得的权利必须与向公众公开的内容相适应。这样才能实现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就是要求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由于权利要求书作为界定专利独占权的范围,是让公众能够清楚知道实施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一种法律文件,必须达到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应当是在说明书中被清楚、充分地公开过的程度。如果权利要求书中某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时,就应当认为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