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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亮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宋章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由此可见,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适应,不能过大也不能过� H绻ɡ蟾爬ǖ姆段Ч螅咽粲诠诘囊阎际趸蛘呱昵肴松形赐瓿傻募际醴桨讣窃卦诹巳ɡ蟮谋;し段е冢庵秩ɡ蠼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适应,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如果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过大,把属于公众的已知技术或者申请人尚未完成的技术方案记载在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这种权利要求将会损害公共利益,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可能会因此被驳回或者被宣告无效。反之,如果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过小,则意味着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某些技术方案没有纳入到权利要求书中受到保护,亦即该技术方案被捐献给了公众,他人可以无偿使用该技术方案。这对申请人而言可能是不公平的。因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立法宗旨在于,权利要求的概括范围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该范围既不能宽到超出了发明公开的范围,也不应当窄到有损于申请人因公开其发明而应当获得的权益。

其次,权利要求书存在错误是否必然导致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在所难免。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应当清楚、简要。如何将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书中予以保护,对于发明人本人以及专利代理人而言,由于语言表达的局限性以及撰写和代理水平的客观限制,权利要求书在撰写过程中难免出现用词不够严谨或者表达不够准确等缺陷,为提高专利申请文件质量,便于公众理解运用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2.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并不必然导致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撰写缺陷的性质和程度不同,权利要求书中的撰写错误可以分为明显错误和非明显错误。所谓明显错误,是指这样的错误,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该技术人员根据所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在阅读权利要求后能够立即发现某一技术特征存在错误,同时,该技术人员结合其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阅读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相关内容后能够立即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答案。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在于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种边界会随着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和技术术语含义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如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术语的含义是确定的,专利权人的私权与公有领域边界则是清晰的,公众知道实施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反之,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术语的含义是模糊不清的,则对该技术特征和技术术语的不同理解势必会影响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损害权利要求的公示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界定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发明创造理解的范围之内。判断一项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权利要求中存在的明显错误,如上所述,由于该错误的存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如此“明显”,即在阅读权利要求时能够立即发现其存在错误,同时,更正该错误的答案也是如此“确定”,结合其普通技术知识和说明书能够立即得出其唯一的正确答案,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以该唯一的正确解释为基准理解技术方案,明显错误的存在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边界模糊不清。这也是在专利授权之前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修改文本的方式对明显错误进行修正的原因。

然而,在审查实践中,常常出现明显错误未被审查员发现,而导致在授权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也存在明显错误的现象,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我国实行初步审查制度,这种现象更加难以避免。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尤其是《审查指南》的规定,在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权人发现其授权公告文件中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形时,是没有机会再通过提交修改文本的方式进行更正的。此时,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如果不对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错误作出更正性理解,而是“将错就错”地径行因明显错误的存在而一概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将专利宣告无效,将会造成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成为一种对撰写权利要求不当的惩罚,导致专利权人获得的利益与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明显不相适应,有悖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立法宗旨。不仅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利益,而且会降低发明人以“公开换保护”制度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更何况,权利要求书记载达到何种程度才够清楚,能起到划界的作用,与阅读者的水平有关。无论是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还是判断权利要求中是否存在明显错误,判断主体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而非一般的公众。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能够立即发现该明显错误,并且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立即看出其唯一的正确答案,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再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时,不会教条地“照搬错误”,而是必然会在自行纠正该明显错误的基础上,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尤其是对该明显错误的更正性理解,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内容上发生变化,进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权利要求的公示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因此,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的基本原则出发,一方面应当允许对授权后的专利权利要求中存在的明显错误予以正确解释;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专利权人对这一解释的滥用。要准确界定明显错误,在合理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以适应专利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立法本意。

如果对明显错误进行更正性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应当认定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最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就本案而言,本专利是一种具有扭转装置的涉及热网管道的旋转补偿器,背景技术中记载,通过旋转补偿器的内外套管的旋转来吸收热网管道的轴向推力和位移量。解决现有旋转补偿器的同心度不精确,补偿器本身对横向管道位移的定位问题,同时也解决内压力和冲击力引起的填料外泄的问题。作为压力管道元件的旋转补偿器,产品需要符合焊缝检验、耐压实验以及气密实验等检验要求。焊缝、密封填料处应无渗漏现象。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外套管和延伸管之间必须是无间隙连接,且不允许出现导致传输介质外泄。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在所述的外套管的另一端与延伸管连接,两者之间留有间隙,”对于“两者之间留有间隙”的“两者”是何所指各方当事人各持己见。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补偿器包括外套管、内管、压料法兰、延伸管和密封材料,其中,外套管的一端经由法兰与内管相连接,另一端与延伸管连接。该旋转补偿器通过内外套管的旋转来吸收热网管道的轴向推力和位移量。因此,内管与外套管之间、以及外套管与延伸管之间不可能既连接,又留有空隙,权利要求1中“两者之间留有间隙”的“两者”不可能是指外套管与延伸管,而只可能是内管与延伸管。这种解释也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外套管(4)外侧是直通延伸管5,与内管1内径相等,延伸管5与内管1之间留有适当间隙1-10mm”相一致,而且,说明书附图亦明确标注了相符的位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知道权利要求1的撰写存在错误,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两者之间留有间隙”的“两者”应当是指延伸管与内管,不会误认为是外套管与延伸管之间留有间隙。“两者之间”应当属于明显错误。尽管本专利的撰写有可能使得一般读者根据阅读习惯,误认为“两者之间”留有间隙是指所述的外套管与延伸管之间留有间隙,但是,对“两者之间”的“两者”的理解主体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非不具有本领域普通知识的一般读者。由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准确地得出唯一的正确解释,“两者之间留有间隙”是指内管和延伸管之间留有一定的间隙,这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相一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洪亮关于“两者之间”的撰写属于明显错误以及权利要求1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