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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升与鞍山北润智能润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附图中有关“由可编程控制器按程序自动控制给油控制器向各润滑点按需供油,……润滑系统对润滑点是集中一对一控制”的记载,能够得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附图中有关“由可编程控制器按程序自动控制给油控制器向各润滑点按需供油,……润滑系统对润滑点是集中一对一控制”的记载,能够得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油站出口连接多个至各润滑点的管道,所述管道呈并联关系,每个管道有单独的给油控制器调节供油,所述调节系通过可编程控制器进行自动控制。因此,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各管道均设置单独的给油控制器,从而实现各管道供油无先后顺序地单独控制,并且通过可编程控制器实现自动调节。根据对比文件的记载,油从入口16进入混合模块,通过分流阀64流到基部部分的油通道78,从而与气体混合后对润滑点提供润滑剂。对比文件中分流阀的主要作用在于将油进行分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合适的分流阀,能够实现同时对多个润滑点提供润滑剂。第11632号无效决定中认定对比文件既没有明确记载混合模块和分流阀是通过管道并联,也不能唯一、毫无疑义地导出是通过管道并联。可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也不是完全排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对比文件得出前述“管道并联”的技术启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对比文件能够同时供应多个润滑点,连接到润滑点的管道是并联,并无不当。对比文件虽然没有公开每个管道上设置单独的给油控制器并通过可编程控制器进行控制的技术特征,但是,对于流体的控制,普通开关或者电磁阀就属于一种控制器,在有多个管道并希望进行单独控制时,在每个管道上都安装控制装置是很显然的选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有多个并联管道供应液体润滑剂并需要单独控制时,可轻而易举地想到对每个管道用相应的控制器进行单独控制,其能够达到对润滑剂无先后顺序地单独控制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涉案专利中通过可编程控制器对给油控制器进行自动控制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对比文件公开了通过PLC控制电磁阀的状态,此外,对比文件中还明确记载了PLC除了监视和控制润滑剂的施加,还监视管线或出口的压力。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可编程控制器连接每个给油控制器以实现自动控制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权利要求2-7是否具有创造性作出评价。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王东升各负担50元。

王东升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高行监字第0113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王东升的再审申请。

王东升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有“集中润滑主要是采用单线式和双线式两种润滑方式”,“智能多点式集中润滑装置可替代单线式或双线式集中润滑装置”,“由程序远程控制给油脂量”等内容。根据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方案,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涉案专利属于干油(润滑脂)集中润滑系统。对比文件属于稀油润滑系统,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不能够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2)有关独立卫生间、公寓、宿舍中的自来水系统的管网连接和控制技术,与涉案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不能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3)对比文件中的分流阀64用于将油入口16流入的油递进地、循环地提供给混合器(基部部分24),与混合器中的气体混合,然后由气体携带送往相应的润滑点,其不能同时供给多个润滑点。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对比文件能同时供应多个润滑点,连接到润滑点的管道是并联的,认定事实错误。(4)对比文件中的PLC控制电磁阀是用于检测管路上的压力并判断是否发生故障,而不是用来控制施加润滑剂。对比文件中PLC控制电磁阀与涉案专利中PLC控制给油控制器完全不同。(5)一、二审法院认定“对于流体的控制,普通开关或者电磁阀就属于一种控制器,在有多个管道并希望进行单独控制时,在每个管道上都安装控制装置是很显然的选择,通过可编程控制器对给油控制器进行自动控制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属于主观推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佐证。涉案专利使用可编程控制器与给油控制器的结合,实现润滑脂的自动供给,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6)涉案专利技术广泛应用于国内外有关钢铁企业,取得了商业成功,说明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2.

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北润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仅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有创造性,并没有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也没有提供有关公知常识的证据。一、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没有充分理解技术方案的情况下,依据主观推断,错误认定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和惯用技术手段,超出了北润公司的请求范围,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本院: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11号行政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955号行政判决;2.维持第11632号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1.一、二审判决中有关对比文件中的标准分流阀的认定错误。具体理由是:(1)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一种油气混合润滑系统,其与涉案专利相比,结构形式、工作原理、设计要求、关键部件等均有明显区别。(2)油气混合器通常由递进分配器和混合器组成,用于将润滑油定量分配,并经压缩空气携带输送到润滑部位,起润滑及冷却作用。证据1中的分流阀应翻译为分配器,其动作是递进式的,将润滑介质按顺序分配到不同的通道,而不是在同一时间将一路流体分成多路流体。递进式分配器依照顺序工作,不能同时多点供油,每一出口在一次运行周期的分配量也是预先确定的,不能单独按需控制,分配顺序不能改变。(3)对比文件中的标准分流阀是机械式的控制部件,与涉案专利中以可编程控制器控制给油控制器的控制方式不同。(4)本领域中不存在能够同时对多个润滑点提供润滑剂的“合适的分流阀”。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能够同时对多个润滑点提供润滑剂的分流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一、二审判决中有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合适的分流阀,能够实现同时对多个润滑点提供润滑剂”的认定违背本领域的基本常识,与事实不符。2.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在每个管道上设置单独的给油控制器并通过可编程控制器进行控制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在每个管道上都安装控制装置的技术启示。一、二审判决认定“通过可编程控制器对给油控制器进行自动控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没有事实依据。3.对比文件中的电磁阀用于在出口与压力传感器之间建立连接,不适用于控制管道的通断,也没有给出控制管道通断的技术启示。4.对于王东升有关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亦持相同观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