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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翎、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另查明:在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公司于2006年12月22日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因年产30万把 LC-4餐椅生产线项目建设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2.9条约定合同项下

另查明:在农行岫岩支行与岩田木业公司于2006年12月22日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因年产30万把 LC-4餐椅生产线项目建设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2.9条约定合同项下项目资本金与贷款同比例到位。该合同农行岫岩支行和兰翎分别提供了一份合同文本,两份合同文本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主要表现在:在兰翎提供的合同文本中第十条“担保”中的10.2项有岩田木业公司向农行岫岩支行承诺,项目竣工后以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的特别约定;在合同末页双方当事人签章下面的空白处有“同意用此房为岩田木业办理贷款1600万元,产权抵押物”的手写内容,兰翎签字并按了手印。而农行岫岩支行提供的该合同文本上,第十条“担保”中只约定了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内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没有10.2项的具体约定,亦无末页签章下面兰翎手写的上述内容和兰翎的签字确认。农行岫岩支行认可兰翎提供的合同文本的真实性。2006年12月23日,农行岫岩支行与兰翎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兰翎为上述16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

又查明:2010年9月10日,盘锦市公安局委托铁岭里田会计司法鉴定所作出(2010)司鉴字第021号《会计司法鉴定报告书》,对岩田木业公司涉嫌骗取农行岫岩支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会计司法鉴定,认定岩田木业公司于2006年12月23日和12月25日,分三笔每笔金额分别为12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从农行岫岩支行贷款1800万元,未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使用贷款资金,截止2010年4月30日,贷款余额为16337119.20万元。上述1800万元款项以购设备名义转入大连北方豪迈木业机械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5日、26日由大连北方豪迈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以汇票二次背书庄河市精工橡胶机械厂返回鞍山栗子岛生态农业养殖有限公司1800万元,有两笔分别为721.28万元及200万元偿还了农行外币户贷款,其他款项用于提现、偿还其他欠款等。故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岩田木业公司通过编造贷款理由、提供虚假的贷款申报材料,取得农行岫岩支行固定资产贷款1800万元,未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使用贷款资金,逾期不能归还。

再查明:2010年6月4日,盘锦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对农行岫岩支行中心库副主任江云南进行了讯问,江云南称自己负责主管岩田木业公司这个贷款户,该公司每次贷款到户后都没有按照贷款的用途使用;岩田木业公司提供的贷款手续不属实,对其提供虚假的手续还出具其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报告,是由于关系处得不错,并且岩田木业公司还给过好处,所以为他们贷款提供方便,做出不真实的调查报告。

还查明: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岩田木业公司、蓝辉犯骗取贷款罪、单位行贿罪一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0)双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如下事实:蓝辉明知岩田木业公司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条件,以“购原材料、上生产线”为由,向农行岫岩支行申请贷款,期间,为达到符合申请贷款条件,指使公司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岩田木业公司于2006年12月23日、25日分三笔取得农行岫岩支行贷款共计1800万元,未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使用贷款资金,经司法鉴定审核认定岩田木业公司向农行岫岩支行提供的贷款申请报告和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为编造和虚假的,取得农行岫岩支行贷款后用于偿还农行岫岩支行外币户贷款共计921.28万元,足以认定该公司通过编造贷款理由、提供虚假贷款申报资料取得农行岫岩支行贷款。岩田木业公司行贿的银行工作人员均是贷款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双方存在请托关系。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农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江云南等人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一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盘中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书确认了原判认定的如下事实:岩田木业公司为获得农行岫岩支行1800万元人民币贷款,向银行提交伪造的董事会纪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抵押物评估报告、购销合同等材料,作为农行岫岩支行客户部门调查人员的江云南在办理上述贷款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责任制及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在该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不认真调查、审查该公司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虚假审计报告等申请贷款材料,同时不认真履行其所在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对岩田木业公司提供的申请贷款所需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贷前调查、审查,工作中疏忽大意、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岩田木业公司得到18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而联合调查组成员、部门负责人等其他农行岫岩支行工作人员没有对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没有认真核对企业账目,没有去中介机构核实审计报告的真伪。五名从事银行信贷工作的农行鞍山分行及岫岩支行的工作人员,均系在贷款过程中起一定作用的人员,分别以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会计司法鉴定报告书》、《讯问笔录》、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双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2012)盘中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

为索要欠款,农行岫岩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岩田木业公司返还农行岫岩支行借款本金138795617.60元和利息(合同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部分加收50%罚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2.请求法院判令农行岫岩支行对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①企业自有22处房产(房产面积28198.21平方米)和2宗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80635.65平方米),在上列第一项范围内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②企业自有209台(件)机器设备,在上列第一项范围内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③兰翎个人商业网点一处(面积1932.33平方米)和土地使用权(面积1451.60平方米),在上列第一项范围内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岩田木业公司承担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形式要件齐备,发放贷款及取得借款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农行岫岩支行如约发放了贷款,岩田木业公司也实际取得了该笔借款,故案涉《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确认。岩田木业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偿还所借款项的本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