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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艺想公司还主张,帕弗洛公司使用“PIMIO”图文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首先,本案的诉讼争点在于帕弗洛公司在书写工具上使用的商品名称、包

艺想公司还主张,帕弗洛公司使用“PIMIO”图文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首先,本案的诉讼争点在于帕弗洛公司在书写工具上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至于该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其次,本案证据表明,至少在本案诉讼发生前的2003年7月至2008年9月,帕弗洛公司获得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授权。最后,艺想公司对于帕弗洛公司假冒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已经提前终止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而且,帕弗洛公司也提出了相关反证。因此,艺想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仅缺乏证据支持,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

艺想公司还主张,在涉案商品上首先使用“毕加索”名称的并非帕弗洛公司。首先,经查,2002年8月5日出版、中国旅游协会主办的《时尚》杂志的彩页广告的发布者之一系上海泽林公司。该公司的情况说明对广告的发布过程和帕弗洛公司的加盟过程给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表明帕弗洛公司较早加盟了毕加索品牌的经营。其次,该广告所标明的经营领域并未覆盖本案书写工具产品,不能充分证明他人在本案书写工具产品上更早使用毕加索名称。因此,艺想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帕弗洛公司在包装上使用的红黄黑色块组合图案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是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装潢。只要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作用的装潢,即可构成特有装潢。首先,帕弗洛公司红黄黑色块组合图案以红黄相间为底色,上下边部分饰以黑色条款,设计独特新颖,不同于在先同类商品的装潢。其次,该装潢图案位于包装中间显著位置,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最后,消费者已经对艺想公司生产的类似装潢的产品与帕弗洛公司的产品产生混淆,可以证明该装潢已经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艺想公司关于帕弗洛公司在包装上使用的红黄黑色块组合图案不能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艺想公司主张,双方当事人均在商品上使用了具有很强识别性的商标,如发生纠纷,首先应当适用商标法的规定,而不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各有其独立的适用条件和保护对象,应该分别处理和独立判断。本案中,帕弗洛公司主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权利,人民法院当然应该根据帕弗洛公司的该诉讼请求确定本案的审理对象和范围。其次,不同商业标志分别对商品来源起识别作用,不同消费者可以通过不同的商标标识来识别商品来源,权利人可以依法选择如何对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标识寻求法律救济。艺想公司的上述主张错误地理解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艺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金克胜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