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艺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帕弗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艺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三、艺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帕弗洛公司负担人民币1933元,艺想公司负担人民币3867元。 帕弗洛公司、艺想公司均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