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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伟志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侵犯实用新型专(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伟志兴公司不服上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泰山公司和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为:1、被

伟志兴公司不服上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泰山公司和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为:1、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本案专利权利要求表明武术地毯共有四层构成,各层之间均通过“粘接”结合,且明确包括“粘接在缓冲层上的地毯层”。粘接应该理解为用化学制剂将两层物质紧密结合在一起。从本案专利说明书附图上看,各层之间都是用实线表示,连接方式都是粘接。被诉侵权产品将地毯放置在海绵层上,并不具备“粘接在缓冲层上的地毯层”。被诉侵权产品相当于一个地毯基座,在地毯基座上可以放置地毯,也可以放置其他物品,与本案专利完全不同。一、二审法院认定侵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纠正。2、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专利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加以分析,直接援引鉴定结论认定等同侵权成立,结论错误。本案专利的地毯层采用“粘接”的方式,以实现增强摩擦力、防滑的效果;被诉侵权产品“放置”在缓冲层上的地毯层显然不是起到防滑的作用,而是实现方便清洁、安装的效果。两者的实现方式不同,产生的效果亦不相同。鉴定报告称“粘接”、“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要构成等同,其显而易见的转化应当达到至少等同的效果。“粘接”与“放置”是不同的实现的方式,产生的效果不同,不构成等同。

泰山公司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为:1、本案专利至今有效,伟志兴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事实清楚。2、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本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唯一区别在于地毯层与缓冲层的空间接触方式。在专利技术方案中,地毯层粘接在缓冲层上;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地毯层放置在缓冲层上。对于“粘接”不能采取狭隘的理解,不能理解为必须采用化学制剂的方式进行整体粘合,而且整体粘合的方式在生产中是无法实现的。粘接可以有多种实现方式,既可以用化学方式粘接,也可以使用尼龙搭扣方式粘接,还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例如利用空气吸力粘接。由于武术地毯面积较大,弹性海绵层与纤维织物的地毯层之间具有较大的摩擦作用,采用直接放置的方式将地毯层置于缓冲层之上,在使用中也不容易使地毯层和缓冲层之间产生明显的侧向相对位移,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粘接”与“放置”作为两层结构之间的空间接触方式,不能决定武术地毯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决定地毯在武术运动中所实现的效果。

本院审理查明,原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诉侵权的武术地毯面积较大,约12m×18m;地毯下面的基座由小块组合而成,总面积约10m×16m。本院再审庭审过程中,泰山公司认可,2007年8月6日公证取证时,河南省体育局综合馆五楼内铺设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地毯层“放置”在缓冲层上;泰山公司亦认可其在一审中提交的在新加坡拍摄的照片没有反映被诉侵权产品的地毯层与缓冲层之间的具体结合方式。

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之前,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结合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及本案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专利权利要求1中“粘接在缓冲层上的地毯层”的解释;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一)关于专利权利要求1中“粘接在缓冲层上的地毯层”的解释

专利权利要求及其术语的解释,应该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根据其阅读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注意专利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该符合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应把具有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结合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粘接”是胶粘剂工业领域的专业词汇,通常是指借助胶粘剂在固体表面上所产生的粘合力,将同种或不同种材料牢固地连接在一起的方法。但是,本案专利涉及一种武术地毯,应该从体育用品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出发进行解释,而不宜将粘接限定为胶粘剂工业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

其次,关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根据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武术地毯由于其单层结构而带来的滑而不稳、缺乏弹性、安全性差等缺陷。本专利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将武术地毯由单层结构改为多层结构,即由下而上分别是弹力层、多层板层、缓冲层、地毯层,层与层之间均采用粘接方式连接,其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弹性适中,具有良好阻燃、防滑作用。

最后,关于“粘接”的具体解释。结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由弹力层、多层板层、缓冲层、地毯层四层结构组成的武术地毯应该具有防滑作用,从而保证运动员在地毯上进行剧烈运动时的安全性。这里的防滑至少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地毯与地面之间的相对侧向位移,二是地毯各层之间的相对侧向位移,三是运动员躯体与地毯之间的相对侧向位移。专利技术方案要求各层之间采用“粘接”的方式连接,其目的就是防止地毯各层之间在承受剧烈运动时产生较大的相对侧向位移。基于此目的,从体育用品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出发,“粘接”应该理解为地毯各层之间的表面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状态,而且粘接点应该能够传递结构应力。只要在武术地毯各层之间存在密切结合能够传递结构应力的粘接点,能够防止其在承受剧烈运动时各层之间产生较大的相对侧向位移,即属于“粘接”所涵盖的范围。无论是利用化学力、物理力还是利用物理力和化学力的组合来实现这种“粘接”,都可以实现防止在承受剧烈运动时各层之间产生较大的相对侧向位移的发明目的。被申请人关于粘接应该理解为用化学制剂将两层物质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主张,过分限制了“粘接”的含义,本院不予支持。当然,如果武术地毯各层的表面之间不存在粘接点或者粘接点不传递结构应力,就无法起到防止各层之间在承受运动员剧烈的武术动作时所产生的较大相对侧向位移,也就无法解决本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实现发明目的。因此,专利权利要求1中“粘接在缓冲层上的地毯层”,应该理解为缓冲层与其上的地毯层表面之间存在利用化学力、物理力或者两者兼有的力密切结合且存在能够传递结构应力的粘接点的状态。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