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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忠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精凯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本院再审查明:一审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精凯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包括附件5-1在内的证据。精凯公司在2009年2月9日的意见陈述书中明确将之前提交的附件5-1作为对比文件。2009

本院再审查明:一审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精凯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包括附件5-1在内的证据。精凯公司在2009年2月9日的意见陈述书中明确将之前提交的附件5-1作为对比文件。2009年2月25日口头审理时,精凯公司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该意见陈述书中,精凯公司声明撤回其于2009年2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但没有撤回附件5-1。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口头审理记录表记载,曹忠泉在口头审理时的发言中提到附件5-1中文译文第6页倒数第2段第6行相关内容,该内容与附件5-1的7页中文译本相符。

本专利说明书在“发明内容”中载明:“本实用新型由于在斜齿轮组的周围设置了围壁,将飞溅的润滑油保留在斜齿轮的周围,使斜齿轮组保持了良好的润滑,磨刀噪音明显降低,同时降低了能源损耗,延长斜齿轮的使用寿命,还可防止被裁剪的布料被污染。”在“具体实施方式”中载明:“为了防止传动杆齿轮将围壁内的润滑油甩出,在该齿轮位置5处上方设置一弧面盖板7”。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精凯公司提交附件5-1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附件5-1的译本提交问题;本专利与附件5-1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对此,分析如下:

(一)关于精凯公司提交附件5-1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

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本案中,精凯公司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1个月内补充提交了附件5-1,符合法律规定。虽然精凯公司在口头审理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声明撤回其于2009年2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但该声明仅表示其撤回相关的意见陈述,并不代表作为该意见陈述对比文件的附件5-1也一并撤回,精凯公司也没有必要在口头审理当庭撤回又重新提交附件5-1,而且精凯公司一直将附件5-1作为对比文件,曹忠泉也针对该对比文件多次陈述了意见。因此,曹忠泉关于附件5-1应视为与意见陈述书一并撤回,精凯公司在口头审理时当庭提交附件5-1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附件5-1译本的提交问题

曹忠泉主张精凯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提交的附件5-1的译本为12页,而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用的是被修改的7页译本,该译本有多处修改且不准确。本院认为,本案的对比文件是附件5-1而非其译文,对于附件5-1的真实性曹忠泉并无异议。因此,附件5-1公开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并不因译文的改变而改变。曹忠泉所指出的两译本差异之处仅为用语不同,对于实质内容并无影响;且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记录记载,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时所使用的附件5-1的译本即为7页译本,曹忠泉明确表示对该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并针对7页译本进行了发言。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7页译本基础上描述附件5-1公开的内容,并无不妥。

(三)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发明创造的本质特性,是对发明创造相较于现有技术的创新高度要求。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评价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发明创造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即应从发明创造的技术原理、技术构思、技术效果等方面综合认定。

1.关于技术领域。曹忠泉主张本专利与附件5-1的国际分类号不同,二者既不是相同的技术领域,也不是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因此附件5-1不能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使用。本院认为,技术领域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为准,一般根据专利的主题名称,结合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功能、用途加以确定。附件5-1公开的技术内容涉及绕线机润滑系统的润滑问题,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要解决裁剪机斜齿轮组的保油润滑问题。虽然绕线机属于纺织机械,裁剪机属于服装机械,二者在应用环境上有区别,但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均涉及机械系统的润滑问题,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附件5-1作为判断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并无不妥。

2.关于技术特征。本专利为一种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为了实现其发明目的,本专利在斜齿轮位置和中间齿轮位置的周围设置了档油围壁,将飞溅的润滑油保留在斜齿轮的周围;在围壁外的传动齿轮位置上设置了弧形盖板,防止围壁内的润滑油甩出。从附件5-1所公开的润滑系统的技术特征来看,其与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附件5-1中由抛油环160,齿轮146、150,护罩200以及挡板206等构成的润滑系统的主要作用是从机油箱162获取润滑油,并将润滑油输送到需要润滑的部件,设置护罩200的直接向前部分200A、圆柱形部件200B、后圆弧片200C以及挡板206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上述技术功能服务的。为此,护罩200设置了进油口,以从机油箱获取润滑油,挡板206设置了出入口204,以接收润滑油。由于本专利与附件5-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因此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将润滑油保持在齿轮周围不外漏,实现齿轮的良好润滑和防止润滑油污染布料;护罩200和挡板206所起到的技术效果是将润滑油输送出去,而不是保持在齿轮周围不外漏。

3.关于技术启示。附件5-1公开的润滑系统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有效输送润滑油,以实现对绕线机的内部构件进行润滑,而不是防止润滑油飞溅污染布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看到附件5-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无动机将其润滑系统中的护罩200和挡板206的技术特征加以改进后,应用到裁剪机磨刀机构中,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防止润滑油飞溅,将润滑油保持在斜齿轮周围的技术问题。因此,附件5-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不存在促使其获得本专利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