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内窥装置固定在阴道窥器的不同部位上确实具有专利权人所述的技术效果,但医生针对患者个体的情况选择用于诊断或治疗的具体成像实施方案是本领域的惯常和必要的做法,因此根据患者情况选择具体的固定部位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并非意料之外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附件2中的阴道扩张器与本专利中的阴道窥器的结构基本相同,工作原理和作用相同,因此,附件2中的阴道扩张器与本专利中的阴道窥器没有本质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探测元件是B型超声仪探头,而附件2中的探测元件是视频摄像单元。附件4包括一个可置入患者阴道内的超声波发射器12,因此,附件4给出了将其公开的超声波发射器12应用到附件2中的技术启示,在附件2和附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附件2中的视频摄像单元替换为附件4中的超声波发射器,这种替换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卡接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部件固定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附件2与附件4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卡接来实现超声波探测元件与阴道扩张器的固定连接,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据此,在附件2和附件4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附件5公开一种特别使用于洗胃、吸痰机的负压吸引器。由于女性计划生育手术中使用的负压吸引器与附件5中公开的洗胃、吸痰机中的负压吸引器在工作原理、主要部件构成方面基本上相同,其相应的连接关系和设置部位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附件2、4、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能在可视的情况下进行女性计划生育手术,将超声探头、阴道窥器和负压吸引器结合在一起构成的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据此作出(2009)一中行初字第911号行政判决,维持第12728号决定,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胡颖负担。 胡颖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为证明本专利已经取得商业上的成功,胡颖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 新证1: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联勤部机关医院谭昌琴等11位专家提供的专家证言,证明新技术“经阴道超声介入性计划生育手术”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如何提高人工流产手术的成功率,减少手术并发症的发生,以及如何解决妇产科医生在盲视下手术的问题。 新证2:湖北省计生服务站医疗设备政府采购订货合同(2007)、(2008),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合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涉及购买数量不等的无锡贝尔森影像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B超监视妇产科手术仪。 新证3:中华医学会电子音像出版社出具的证明及出版证书,证明该社联合贝尔森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出版了“经阴道超声介入性计划生育手术”DVD光盘,并向全国发行。 新证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2月31日出具的检索报告,其上载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附件2和4的组合是否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应当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效果,从整体技术方案进行考虑,不能机械地将技术特征进行分割。如果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效果直接导致其取得商业上的成功,则该实用新型专利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本专利要解决的是“对女性计划生育手术中的人工流产手术、放置节育器及取出节育器手术可在直视下进行”的技术问题,附件2是用于宫颈的检查及录影设备,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视频录影观察宫颈的病变从而进行诊断及后续治疗。附件4是用于监控子宫内的、宫颈的和输卵管的手术设备,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手术中防止对宫颈造成损伤的情况下进行可视监控。附件2和附件4均不能用于人工流产手术以及放置、取出节育器的手术,也均没有给出将B型超声仪探头与扩张阴道的器具进行卡接进行女性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启示。本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其创造性的要求低于发明专利。本专利将B型超声仪探头与阴道窥器通过卡接这种方式连接,操作简单、准确直观、节省空间,大大提高了计划生育手术的效率,减小了医生盲视状态下仅仅凭借经验操作导致失误的风险,产生了显著的效果。而且,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均没有解决这一问题,本专利的提出,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缺点与不足,解决了长期以来女性计划生育手术中的人工流产手术、放置、取出节育器不能在直视下进行、容易发生意外的问题。 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胡颖提交的新证1、3能够证明本专利以及依照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生产的B超监视妇产科手术仪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如何提高人工流产手术的成功率,减少手术并发症的发生,解决妇产科医生在盲视下手术的问题。新证2、3能够证明依照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生产的B超监视妇产科手术仪已经在全国广为推广并通过政府采购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本专利已经取得商业上的成功,而且这种成功是由于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 综上,一审判决及第12728号决定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4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不妥,予以纠正。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第12728号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