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胡颖、深圳市恩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行提字第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明雅,该委员会审查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行提字第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华,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明雅,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颖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恩普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德利,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胡颖、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恩普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普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4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知行字第4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华、朱明雅,胡颖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本专利是名称为“女性计划生育手术B型超声监测仪”的第200420012332.3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8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17日,专利权人为胡颖。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女性计划生育手术B型超声监测仪,包括现有的B型超声仪(1),其特征在于:该B型超声仪的探头(2)与阴道窥器(3)卡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女性计划生育手术B型超声监测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负压吸引器,该负压吸引器的电机(6)和泵(7)分别固定连接在主机(4)内部,该主机(4)的前表面内部活动连接负压吸引器的吸液瓶(5),该负压吸引器的仪表(8)固定连接在主机(4)的表面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女性计划生育手术B型超声监测仪,其特征在于:阴道窥器(3)的前页(31)外侧与B超探头(2)固定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女性计划生育手术B型超声监测仪,其特征在于:阴道窥器(3)的前页(31)内侧与B超探头(2)固定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女性计划生育手术B型超声监测仪,其特征在于:阴道窥器(3)的后页(32)内侧与B超探头(2)固定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女性计划生育手术B型超声监测仪,其特征在于:阴道窥器(3)的后页(32)外侧与B超探头(2)固定连接。

2008年5月16日,恩普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组织的口审中,恩普公司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6所对应的说明书相关内容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或者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相对于附件2、4、5的结合或者附件3、4、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恩普公司提交的附件2、4和5如下:

附件2:US5251613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0月12日;

附件4:公开号为CN137724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2年10月30日;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31786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12日。

2008年12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27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2728号决定),认为:

1.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

附件2公开了一种安装有子宫颈视频窥镜V的阴道扩张器S,该扩张器包括一个下固定叶片10和一个上枢接叶片14,视频窥镜V包括一个安装于下固定叶片10的视频摄像单元32,视频摄像单元32包括摄像头、光学器件以及配光系统,该视频摄像单元32通过纵向导向件34固接于下固定叶片10。

通过对比可知,附件2中的阴道扩张器S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阴道窥器3,二者都是在手术时插入阴道并用于扩张阴道的器具,而附件2中视频摄像单元3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B型超声仪的探头2都是用于手术时探测体内情况的部件,但二者的探测原理不同,一个是光学探测元件,一个是超声探测元件,另外,附件2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于扩张阴道的器具与探测体内情况的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都是固定连接,只不过附件2中是通过一纵向导向件34连接,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是卡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1)探测元件类型不同;(2)固定连接的具体方式不同。

对于区别(1),光学探测元件和超声探测元件都是外科手术中用于观测体内情况的常用器具,二者在观测效果、成本、操作等方面各有优缺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手术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例如附件4中就公开将超声探测元件用于观测宫腔、宫颈和输卵管的方案,具体而言,附件4涉及一种妇科手术时用于指引和监控子宫、宫颈和输卵管的手术作业装置,包括一个可置入患者阴道内的超声波发射器12,一个用于夹持宫颈的宫颈夹持器14,和一个用于使超声波发射器12与宫颈夹持器14互相连接的连接器20。因此在附件2公开了阴道扩张器具与内窥器具相结合的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很容易将其中具体使用的光学内窥探测元件替换为例如附件4中所使用的超声内窥元件,这种替换没有给方案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区别不能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区别(2),卡接是一种机械领域甚至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部件固定连接方式,因此在附件2已经给出了将阴道扩张器具与内窥器具组合成为一体使用的启示之下,具体选用卡接的固定连接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想到和实现,上述区别也不能给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附件5涉及一种特别使用于洗胃、吸痰机的负压吸引器,通过对比可知,附件5的负压吸引器中的电机、负压泵、负压贮液瓶和电器控制盘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负压吸引器的电机6、泵7、吸液瓶5和仪表8,附件5的负压吸引器本身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主机4。

人工流产手术中通常要将负压吸引器与内窥探测装置组合使用,虽然附件5中披露的负压吸引器主要用在洗胃、吸痰等仪器中,其中也没有具体记载部件的连接关系和设置部位,但由于人工流产手术中使用的负压吸引器与附件5中披露的洗胃、吸痰机中的负压吸引器在工作原理、主要部件构成方面基本上相同,是一种常用的医疗器械,且其部件构成、安装部位和方式都是公知的,并非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和公知常识,在附件2、4、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超声探头、阴道窥器和负压吸引器结合在一起构成的方案属于显而易见的组合,没有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4、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3-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6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了B超探头固定在阴道窥器上的具体位置,即分别在前页外侧、前页内侧、后页内侧和后页外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