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常熟市中诚五金家俱有限公司与西点工程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三是一审中,陈兵、倪金保、朱学范出庭作证,陈述:尼尔于2004年11月份将涉案图纸传真给了中诚公司,我们就是按照这个图纸和西点工程公司具体尺寸要求绘制了生产工艺图,据此生产工具柜供给西点工程公司。虽然倪金

三是一审中,陈兵、倪金保、朱学范出庭作证,陈述:尼尔于2004年11月份将涉案图纸传真给了中诚公司,我们就是按照这个图纸和西点工程公司具体尺寸要求绘制了生产工艺图,据此生产工具柜供给西点工程公司。虽然倪金保、朱学范因与涉案纠纷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低,但陈兵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高。

四是中诚公司在给英国法庭的信件中,介绍了双方合作的经过,并表示中诚公司制图部门绘制的所有产品图均来自于尼尔的设计。

五是中诚公司虽主张其有能力设计涉案专利,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系其自行设计。

以上五个方面相互结合印证,能够证明中诚公司获得并使用了西点工程公司的设计图纸,二审法院对于此节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

三、关于西点工程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专利权的归属,二审法院将涉案专利权判归西点工程公司所有是否正确

(一)关于西点工程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专利权的归属

中诚公司主张,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2006)》的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个人,涉案图纸的设计人是尼尔,二审法院将涉案专利权判归西点工程公司所有,违反了上述规定。本院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第十二条是对于确认发明人和设计人身份的规定,而不是对于谁有权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规定。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和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工作单位以及外国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涉案图纸的设计人虽然是尼尔,但依据涉案图纸的权利声明,对该图纸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是西点工程公司,且尼尔是西点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该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代表西点工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也表明其认可对涉案图纸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是西点工程公司,而不是其个人。因此,中诚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法院将涉案专利权判归西点工程公司所有是否正确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创造是发明人、设计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只有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能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因此确定谁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是确定专利申请权人和专利权人资格的基础,也是判定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的基础。就本案而言,判断谁是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是判断涉案专利权归属的关键。为此,需要将涉案专利与涉案图纸进行比对,看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是否源自涉案图纸。从涉案专利工具箱(2)的图片与涉案422型图纸所体现的工具箱的外观设计来看,二者均为长方体,后翻盖,箱盖正面两侧端各设有一方形锁具,箱盖正面中央设有一“U”型把手,箱盖下沿有边条;箱体左右两侧面箱盖边缘呈“┌”型凸起,两侧面居中偏上位置各设有一“U”型把手。箱盖在关闭状态下,其左右两侧及后部略凸出于箱体;箱底左右两侧各设有一方框型支撑脚。涉案专利与涉案图纸设计方案存在的差异是:1.箱体长宽高的比例略有不同,前者从主视图来看比后者显得更方正一些;2.箱盖在箱体上的开口深浅略有不同,前者比后者开口略浅一些;3.前者的扣锁凸起,后者的锁具不能看出是否凸起。从上述比对来看,涉案专利实质是使用了涉案422型图纸所体现的设计方案,涉案专利不同于涉案图纸设计的长宽高比例的变化,箱盖开口的深浅以及锁具是否凸起,相较于涉案图纸所体现的设计方案来讲,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此,中诚公司并未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二审法院据此将涉案专利权判归涉案图纸的权利人西点工程公司所有是正确的。

中诚公司主张,二审法院从创造性的角度来判断涉案专利与涉案图纸的区别是错误的。本院认为,判断专利权的归属,主要是判断谁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而不是按照专利授权确权或侵权标准来判断涉案专利与涉案图纸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因此二审法院从创造性贡献的角度来判断涉案专利与涉案图纸设计是否存在实质区别并无不妥。

(三)关于二审法院适用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裁判本案是否正确

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规定。判断涉案专利权的归属,首先需判断谁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专利权归谁所有。因此,二审法院适用此条款来确定本案专利权的归属是正确的,中诚公司所述专利法第六条是关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的规定,中诚公司和西点工程公司为买卖关系,相互间无任何隶属关系,显然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一审和二审判决将证人倪金保的名字书写为倪金宝,此系笔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中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熟市中诚五金家俱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