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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景泰县人民政府、景泰县第五中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综上,本院认为,移交协议确定的景泰县政府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土地补偿款数额18万元支付泰生公司,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泰生公司以景泰县政府自认为由,在移交协议之外,另行要求景泰县政府支付其土地补偿

综上,本院认为,移交协议确定的景泰县政府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土地补偿款数额18万元支付泰生公司,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泰生公司以景泰县政府自认为由,在移交协议之外,另行要求景泰县政府支付其土地补偿款279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270元,由兰州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