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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安徽交投集团辩称:对十五冶建设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69005072.63元,安徽交投集团根据审计结论认可其中的947499.02元并同意支付,利息计算应按合同约定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加手续费(不计复利)确定,请求法院驳回

安徽交投集团辩称:对十五冶建设公司主张的欠付工程款69005072.63元,安徽交投集团根据审计结论认可其中的947499.02元并同意支付,利息计算应按合同约定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加手续费(不计复利)确定,请求法院驳回十五冶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路基01标工程的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2、安徽交投集团欠付十五冶建设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及利息承担。

(一)关于案涉路基01标工程价款的认定。十五冶建设公司认为,基于安徽交投集团已在《决算审计定案表》上签字盖章的事实,其应当支付该定案表所载全部工程款,即安徽交投集团除应支付九通造价公司已审定的第一册金额,还应支付《决算审计定案表》所载第二册金额66342831.17元及第一册争议金额1403444元。对此,安徽交投集团认为,其在《决算审计定案表》上的签章是对九通造价公司已审定第一册金额及第二册未予审定之情况的认可,对十五冶建设公司就第一册金额提出异议的1403444元,其中960029元因未经两级监理认可已在送审前扣减,另443415元系由九通造价公司协审核减,其不持异议。因上述审定数额业经安徽省审计厅复核作出审计结论,故安徽交投集团主张按此结算案涉工程款。经查,十五冶建设公司申报的第一册决算金额,经安徽交投集团依约审核后送九通造价公司审计,审定金额为120610485.47元。第二册决算报表系十五冶建设公司自行报送,且未经业主和总监办的签章确认,故九通造价公司依据审计条件及审计程序的相关规定,对此未予审核,仅是应十五冶建设公司的要求,对该册金额在《决算审计定案表》中以小写数字记载,以区别于其审定的第一册大写金额。该《决算审计定案表》经各方签字后作为附件,与其他各标段审计定案表及审核明细表等装订在《协审报告》正文之后,未编注页码。结合九通造价公司注册造价师刘华的证言可以认定,《决算审计定案表》并非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结算达成的合意,而是协审单位对造价审核情况的汇总,各方签章确认的范围限于已经协审的工程款。由于第二册决算报表既非安徽交投集团送审,又未经九通造价公司审核,故安徽交投集团关于《决算审计定案表》中“第二册金额:66342831.17元”是对第二册的客观描述,而非审计定案数额的辩解,与事实相符,应予采信。至于十五冶建设公司就《决算审计定案表》中第一册扣减数额提出的异议,虽然其“请业主及审计单位考虑”,但并未得到认可。因此,十五冶建设公司认为安徽交投集团在《决算审计定案表》上的签章是对表中所载全部款项的确认,并据此主张安徽交投集团支付相应款额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安徽交投集团主张按审计结论认定路基01标工程款有无依据。安徽交投集团认为,十五冶建设公司不仅在审计协审阶段积极报送资料,并对协审结论提出异议,而且在起诉状中将《审计报告》的数据作为诉讼请求的依据,应视为其认可该报告,相关审计结论应当作为双方办理工程决算的依据。经查,虽然十五冶建设公司是依据《决算审计定案表》提起诉讼,但由于该定案表仅是《协审报告》的附件,而《协审报告》与《审计报告》并不具有同一性,且十五冶建设公司主张的数额既非协审结论,又非审计结论,而是其在协审阶段就案涉工程款结算提出的最终意见,故安徽交投集团关于十五冶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源于《审计报告》的认识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同时,由于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施工合同协议书》并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在十五冶建设公司未明确表示接受全部审计结论的情况下,安徽交投集团以十五冶建设公司诉请依据源自审计报告为由,主张按审计结论认定路基01标工程款与双方的合同约定不符,不予采纳。

案涉《施工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经公开招投标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第6条约定,十五冶建设公司呈报的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核后作为双方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对于第一册决算数额,经查,十五冶建设公司的申报金额为124589519.29元,安徽交投集团经审核以122089836.53元送审,核减数额为2499682.76元,十五冶建设公司提出异议的业主扣减款960029元就包含在上述核减额中。因该送审数额已由施工方、监理方及建设方签字认可,按照合同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故十五冶建设公司对此扣减额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协审核减的1479351.06元,十五冶建设公司认为其中的443415元款项不应扣减,对其余1035936.06元扣减并无异议,安徽交投集团则认为应全部扣减。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合同未有按审计结论结算工程款的约定,但并不妨碍双方在协审阶段就应付工程款继续进行磋商,双方最终形成的一致意见,应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即协审核减额中双方均予认可的1035936.06元不再作为安徽交投集团的应付工程款。安徽交投集团主张在应付工程款扣除全部协审核减额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对其中未得到十五冶建设公司认可的部分,其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对于十五冶建设公司主张安徽交投集团支付的第二册决算金额,其在《决算审核表》中对该66342831.17元表述为“未批准金额”,也就是说,其对该款项未得两级监理及安徽交投集团审核确认的事实是明知的。同时,安徽交投集团未将该册送审,亦表明其对此不予认可,结合安徽交投集团就“未批准金额”与相关合同条款进行逐项审核的扣减理由可以认定,十五冶建设公司请求安徽交投集团支付其未批准的款项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安徽交投集团就路基01标工程应向十五冶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总额为121053900.47元(122089836.53元-1035936.06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