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另查明:协审期间,十五冶建设公司除对第一册《决算审核表》中部分扣减款项提出异议,还自行向九通造价公司提交了第二册决算报表,申报内容为“未批准金额66342831.17元”。对此,九通造价公司制作的《决算审计定案表》载明:“路基LW-01标段送审金额122089836.53元、审定金额120610485.47元、核减金额1479351.06元。本审定金额为送审第一册,审定金额大写:壹亿贰仟零陆拾壹万零肆佰捌拾伍元肆角柒分;第二册金额66342831.17元”。九通造价公司、安徽交投集团及十五冶建设公司分别在审核单位、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栏签字盖章。十五冶建设公司另注明“(审计扣减443415元及业主扣减960029元)合计1403444元我公司认为不应扣减,请业主及审计单位考虑”。后该《决算审计定案表》列入《协审报告》的附件。 审理期间,对十五冶建设公司申报的第二册《决算审核表》“未批准金额66342831.17元”及其就第一册《决算审核表》审定金额提出异议的业主扣减款项960029元,安徽交投集团结合合同约定逐项进行了说明。“未批准金额66342831.17元”具体包括:1、人工费及油料调差增加费用18387318.21元不符合合同专用条款70.1条的约定,十五冶建设公司应自行承担合同执行期间人工、机械使用和材料价格涨落产生的风险,且安徽交投集团在第一册决算中已对人工费和油料调差进行了一定的补偿。2、材料价格及相关费用变更增加23607631元,相关工程量已在第一册决算中以各方确认的单价予以计量,另行增加费用不符合合同专用条款52.1条及通用条款52.2条的约定。其中“施工图有工程量而合同无单价费用4374118.92元”和“变更增加部分费用17054571.69元”部分,增加的“单价”是施工单位单方面确定,未上报第一驻地办、总监办和业主审批;K2+770、K3+152、K4+530、K5+130、K7+234、K7+600、BK0+293分离式兼排水明盖板通道及K0+00-K8+050线外工程M7.5浆砌片石和K2+327、K6+148.752、K5+380、K7+810桥直径为1.2米挖孔桩工程申请增加的2178940.39元,系施工单位自行编制,驻地办虽予签字,但总监办经审查后依据合同约定予以否决并上报业主。3、现场钻孔桩改为人工挖孔桩调差10141293.96元,因人工挖孔桩费用已在第一册决算中以各方确认的同桩径钻孔桩单价进行计量,且同桩径挖孔桩施工成本低于钻孔桩,故该部分费用不成立。4、现场零星变更签证14206588 元,其中10841613.89元未经两级监理单位的认可,包括保险费价差44478元(不符合计量支付专用条款101-1条)、施工用电设施增加费用1267926元和临时供电设施费用1669000元(不符合计量支付专用条款103-3条)、现场增修施工道路费用343359.74元(不符合合同专用条款30.2条)、取土场复耕回填费用975247.99元(不符合合同专用条款28.2条)、清表土外运及路基拱护内回填种植土费用1115247元(不符合计量支付专用条款202-1条第4项,且无现场签证)、路床反挖费用382396.47元(该费用已在第一册回填材料单价中予以计量)、K1+339.5桥外侧护栏预埋高强螺栓费用251503.69元(不符合计量支付专用条款410条第4项)、K5+380模板拆除增加费557498元(不符合计量支付专用条款410条第4项)、K6+696、K7+810直线上跨桥支架及模板摊销费546400元(不符合计量支付专用条款410条第4项)、钢筋焊接增加费用1446396元(不符合计量支付专用条款403条第3项)、桥面清洗重新凿毛增加费用286559元(不符合计量支付专用条款415-2条)、机械租赁价格上涨费用1170794元(不符合合同专用条款70.1条)以及无现场签证的弃土场撒草籽费用182855元、挖方段边线护坡道挖填费用277008元、线外接线改路借土填方费用43438元和特大桥下绿化环保恢复整平植草籽费用281507元。其他现场零星变更签证3364974.11元,驻地办虽予签字,但总监办经审查后依据合同约定予以否决并上报业主,包括的雨雪灾害补偿费用2140932元(不符合合同通用条款12.2条)、仙花服务区新增接线费用(临时便道)271740.26元(不符合合同专用条款30.2条)、K1+350薛畈取土场补偿费用355452.01元(不符合合同专用条款28.3条)、K2+000-K8+050挖石方费用483569.53元(该费用已在第一册回填材料单价中予以计量)、K1+339.5、K3+851桥外侧护栏预埋钢板变更为预埋高强螺栓费用113280.31元(不符合计量支付专用条款410条第4项,且已在第一册决算计量)。 此外,对十五冶建设公司就第一册《决算审核表》审定金额提出异议的业主扣减款项960029元,安徽交投集团认为该款项已由十五冶建设公司在第一册《决算审核表》中签字确认,具体包括:1、204-1-1台背回填款834404元(不符合计量支付专用条款204-1条第7项计量标准);2、205-1-i借方超运款39015元、205-2-f碎石土款11671元、207-2-b-2水沟款8978元、208-2-c空心块款6856元均无出处。 就案涉工程款的收付,安徽交投集团主张其已付工程款为119662986.45元,十五冶建设公司认为其已收工程款为119498959.44元。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帐确认,两者差额164027.01元在于桥梁工程缺陷修复费的扣除是按安徽交投集团确认单载明的231785.6元,还是按十五冶建设公司回函认可的67758.59元。 一审法院再查明:2012年3月20日,安徽交投集团经公开招投标,分别与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和衡水宝力路桥养护工程设计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桥梁病害维修项目合同协议书》及《桥梁支座病害维修项目合同协议书》。根据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工程测试中心《六武高速公路桥梁工程定期检查检测报告》指出的问题及相应中标价,安徽交投集团于3月22日向十五冶建设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对桥梁缺陷问题进行处理的函》及《缺陷修复确认单》,要求其对修复费用231785.6元进行确认。十五冶建设公司回函认为,第3项“桥梁顶升”单价过高,对相关费用150558.97元仅认可51000元;第7项“铸铁泄水管”仅需清理堵塞,属正常养护,相关费用64468元不应作为缺陷修复费用;其同意在质保金中总计扣除67758.59元。就上述维修工程,安徽交投集团分别向两中标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71758.63元和160026.97元,合计231785.6元。 十五冶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徽交投集团向其支付工程款69005072.63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工程竣工之次日起至款清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