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撞发生之后,“东方海外欧洲”轮向香港海事处汇报称与一艘小船形成紧迫局面,但并没有发生接触,希望查询该船船名以防万一。香港海事处回复称该小船没有向其汇报,无法查询该船信息。“东方海外欧洲”轮继续按原计划驶往新加坡港,航向约90°。一审庭审时,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承认两船互过后,“东方海外欧洲”轮怀疑与“兴海668”轮发生碰撞。 2008年10月24日,“东方海外欧洲”轮船长在新加坡港发出海事声明,称该船于2008年10月21日当地时间0547时左右在博寮水道南部1号浮标处与一艘中国沿海船发生碰撞,且于当月22日在右舷21号货箱处发现漏洞,位于从274号船肋至船尾之间,大小约长2米,宽30厘米,高约距船底16-17米;并发现四处凹陷。事故发生时,事故水域能见度良好。 三、北海船务公司主张的损失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各方当事人同意在不处理沉船和货物打捞费的情况下对船舶以全损计算北海船务公司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下简称《碰撞损害赔偿规定》),对北海船务公司的损失,审查认定如下: 1、船舶价值损失。北海船务公司提供了船舶买卖合同、船舶交接书、收款收据、“兴海668”轮修船合同、结算单和收据,参照《碰撞损害赔偿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兴海668”轮按年8%折旧率进行折旧计算,北海船务公司取得该轮的时间为2008年4月,改建时间为2008年5月,船舶损失为人民币4,197,096元。2、船舶租金损失。北海船务公司提供了租船合约,船舶租金损失为人民币412,000元。3、船员遣返费用。船员的遣返费用标准为人民币1,500 元/人,共人民币16,500元。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船员的工资补偿标准为每人按2个月计算,共人民币178,000元。5、船上财产损失。北海船务公司对该项请求人民币149,150元没有提供证据,对该主张不予支持。6、探摸费。北海船务公司与深圳市鑫隆潜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签订探摸协议书,鑫隆公司出具发票,记载收到“兴海668”轮探摸费85,000 元。7、船舶检验费用人民币10,000 元。该项费用虽已实际发生,但是该费用不属于北海船务公司因碰撞事故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对该费用不予支持。8、案件申请费和公告费用。该项费用确已发生,但并非船舶碰撞引致的必然损害。并且,北海船务公司在经一审法院准许后并未实际设立基金,该项费用不予支持。综上,北海船务公司因本案碰撞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4,888,596 元。 四、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和天鹅公司主张的损失 1、船舶修理费。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提供了远洋航运咨询(远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美国船级社出具的船级检验报告、潜水报告、修理费发票、修理费支付凭证等证据。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已经实际为维修“东方海外欧洲”轮支付了510,000新加坡元,对该项费用应予确认。2、船期损失。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说明其合理的船期损失,对该部分损失不予确认。3、燃油损失。对于“东方海外欧洲”轮在新加坡检验、维修期间的耗油,属于其实际损失,应予确认,经核算,合计34,291.43美元。4、检验费用。“东方海外欧洲”轮因本案碰撞事故在新加坡港产生了三项检验费用:远洋公司检验费用12,470 新加坡元、运通船务服务有限公司潜水检验费用9,280新加坡元、船级检验费用7,016.03美元。上述检验已经实际进行,费用也由东方海外英国公司支付,对三笔费用予以确认。5、港口使费。“东方海外欧洲”轮因本案碰撞事故产生额外的港口使费19,331.50新加坡元。综上,按照东方海外英国公司等主张的汇率计算“东方海外欧洲”轮因本案碰撞事故遭受的损失为人民币2,870,973.70元。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属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碰撞事故发生地在广州与香港水域交界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实体争议。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也同意本案在一审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东方海外欧洲”轮重载顺东博寮水道出口航道航行,并即将进入广州担杆水道,经担杆水道出口航道驶往新加坡。“兴海668”轮重载顺担杆水道进口航行。两船在两个分道通航交叉警戒区会遇。两船在接近或进入警戒区时均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减慢航速,以应对危险局面。但是,两船在初见时均处于全速前进状态,并且,初见之后,双方都没有及时减慢速度,也没有通过高频进行联系,导致无法及时妥善采取避让措施,这是双方在本案碰撞事故中均具有的共同过失。 “东方海外欧洲”轮与“兴海668”轮于事故当日0537时初见,互见之后,双方形成交叉相遇格局,“兴海668”轮为让路船,负有让路义务。作为让路船,“兴海668”轮应及早减慢速度,并采取大幅度向右转向以避让直航船,但是,“兴海668”轮至0543时开始转向,时机有所迟延,是造成本案碰撞危险局面的原因之一。 “东方海外欧洲”轮为直航船,负有保向保速义务。此外,“东方海外欧洲”轮从东博寮水道出港,即将穿越通航分道,根据《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东方海外欧洲”轮应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出,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并且,在穿越通航分道时应尽可能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因此,“东方海外欧洲”轮应沿着东博寮水道出口分道,驶向担杆水道出口分道,再向左转向。但是,“东方海外欧洲”轮未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持了望,并作出合理判断,于当日0544时,刚进入东博寮水道分道通航制区端部警戒区时即开始大幅度左转,造成两船紧迫局面。东方海外公司、东方海外英国公司、天鹅公司对此辩称,由于“兴海668”轮未及时采取右转避让措施,“东方海外欧洲”轮被迫根据《避碰规则》第十七条第1 款第(2)项的规定,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但是,根据《避碰规则》 第十七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即使“兴海668”轮未及早让路,在当时的环境下,“东方海外欧洲”轮独自采取行动也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兴海668”轮采取向左转向。并且,“东方海外欧洲”轮在发现“兴海668”轮已经向右转向避让的情况下,仍继续大幅度左转。“东方海外欧洲”轮的错误行动是导致本案碰撞危险局面的主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