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宾船厂向宏洋达公司所主张的五项损失中,关于船台胎架制造费,因其所提供的证明此项损失的五张发票均为虚假发票,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船台占地费,系属于淮宾船厂应缴纳的固定税费,与宏洋达公司无关。关于技术服务费,系淮宾船厂要求欧海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而支付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船台租金收入损失,淮宾船厂主张,因为宏洋达公司的过错,造成涉案船舶的图纸迟迟不能通过中国船级社的审批,以致该厂无法安排1号船台进行其他生产,船台共空置9个月,导致租金收入损失4,5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宏洋达公司是否应对淮宾船厂的该项损失进行赔偿,其焦点在于:1、宏洋达公司对船台空置时间长达9个月是否有过错;2、宏洋达公司是否逾期交付图纸。就第一个焦点而言,受宏洋达公司委托负责船舶图纸设计的欧海公司虽早在2006年9月就完成了图纸的终稿设计工作,但淮宾船厂直到2006年11月27日才从中国船级社取得资质认证,此时上海审图中心才可能接受宏洋达公司的审图申请。因此,从9月图纸终稿完成,到12月上海审图中心接受宏洋达公司的审图申请,期间虽有3个月的时间,但并非是由于宏洋达公司的过错造成延误。此外,一艘船舶的建造图纸从设计到报审,直至相关部门的最后审批通过,是一项工作量巨大,技术含量相当高的工作,在审批过程中进行反复的修改系正常现象,因此,涉案船舶图纸虽从2006年12月送审到2007年4月底才部分审批完毕,但并不能以此认定宏洋达公司具有过错,宏洋达公司无需对船台闲置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5月17日,宏洋达公司将退审的图纸以及生产设计图纸交给淮宾船厂的生产厂长司东。根据合同约定,淮宾船厂应于收到图纸后的第三天即5月20日开工造船。但此时淮宾船厂并未开工,而是要求宏洋达公司提高工价并先行对前期船台的损失进行赔偿,遭到拒绝后,淮宾船厂一直未开工造船,其行为已违反合同的约定。事实上,即使淮宾船厂与宏洋达公司双方未就加价一事产生分歧,淮宾船厂也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因为此时其并未取得中国船级社南京分社的开工许可单。因此,1号船台自2007年5月以后被闲置的原因,是淮宾船厂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宏洋达公司加价,不积极做好准备开工造船所造成的,其损失应自行承担。就第二个焦点而言,一审法院认为,在淮宾船厂与宏洋达公司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中,双方并未就图纸的具体交付时间以及船舶的具体开工时间进行约定,只是约定开工日期为宏洋达公司首批钢材和首批生产设计图纸到厂的第三天。因此,只要宏洋达公司及欧海公司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图纸设计、报审,然后及时将审批合格的图纸交给淮宾船厂,就完成了图纸设计阶段的义务。故淮宾船厂提出的宏洋达公司逾期交付图纸的主张不能成立。淮宾船厂将船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以便图纸退审后能及时开工,其处理方式所带来的风险属于生产经营中的正常风险,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关于租金损失的金额,淮宾船厂的主要依据是仪征市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出具的《关于淮宾船厂依法要求福州宏洋达轮船有限公司赔偿事宜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一审法院认为,仪征市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是民间团体组织,不具有司法鉴定评估资质,其就船台租金金额出具的答复不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不能作为计算船台租金损失的依据。此外,从淮宾船厂提供的其他证据来看,2007年1月至8月期间,淮宾船厂在1 号船台上先后制作了涉案船舶的胎架,并加工了T型材,船台并非一直处于空置状态,且淮宾船厂就胎架及T型材的制作费已向宏洋达公司提起了主张,该部分制作费应当包括占用船台的成本。综上,宏洋达公司对船台的闲置并无过错,淮宾船厂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合理性、客观性, 一审法院对淮宾船厂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淮宾船厂主张的第五项损失是钢材制作费378,742.5元。淮宾船厂与宏洋达公司签订的《交接证明书》中确认,宏洋达公司从淮宾船厂提走的330吨钢材中,有126.2475吨钢板已制作成船舶构件—T型材。虽然涉案船舶至今未开工建造,但该部分费用系淮宾船厂前期为能够及时开工造船而付出的必要劳动所产生的费用,宏洋达公司应当支付。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宏洋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宾船厂支付钢材加工费378,742.5元;2、驳回淮宾船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淮宾船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在二审庭审中,淮宾船厂将其二审诉讼请求归纳为一项,即要求判令宏洋达公司支付其船台空置费4,500,000元。理由如下:1、关于船台占用损失问题。淮宾船厂为宏洋达公司预留1号船台及2007年1月即在该船台上为其制作胎架的情况,宏洋达公司是明知的,但未提出任何异议,应当视为其以默认方式接受了淮宾船厂的行为。后宏洋达公司将钢材和主机全部提走,使该船失去开工建造的可能,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淮宾船厂有权要求宏洋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2、关于船台租金数额。仪征市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出具的《答复》,应当被认定有效,其证明的船台租金数额应当被采信。 淮宾船厂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欧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宏洋达公司准备停止建造约定的船舶,不同意欧海公司设计生产图纸,现有图纸不具备开工条件。2、仪征市船舶工业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是宏洋达公司拒绝建造约定的船舶,不是淮宾船厂不想开工建造。 二审法院认为:淮宾船厂提交的证据1不是新证据,不能作为二审定案依据,又与本案的书面证据即淮宾船厂出具的收条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实,不予认可。证据2不是新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二审法院认为,宏洋达公司是否应赔偿淮宾船厂的船台空置费4,500,000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评述: 1、淮宾船厂要求宏洋达公司承担船台空置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