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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远洋运输公司与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福建宁化腾龙水泥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化蛟龙水泥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民(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远洋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程序严重错误,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DAC公司起诉要求蛟龙公司清偿债务,并要求腾龙公司和远洋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在股东出资未到位的22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

远洋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程序严重错误,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DAC公司起诉要求蛟龙公司清偿债务,并要求腾龙公司和远洋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在股东出资未到位的22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起诉要求另一股东加利西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必须通知蛟龙公司全体股东到庭参加诉讼。2.二审认定“蛟龙公司的减资程序对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而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蛟龙公司减资程序中已进行了三次公告,公告就是通知,足以证明其依法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其次,公告的时间虽然早于宁化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复同意减资的时间,但符合2005年10月27日修订前的公司法关于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规定。可见,蛟龙公司的减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3.二审判决关于远洋公司与腾龙公司的行为“符合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的认定没有依据。远洋公司只是作为股东在蛟龙公司减资的决议上签过字而没有在减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远洋公司作为股东与蛟龙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人格混同之处。4.二审判决错误地主动适用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揭开公司面纱”之规定,判决股东连带承担公司债务。债权人DAC公司从未主张过否定债务人蛟龙公司的法人人格,二审判决无权在当事人未主张、未举证的情况下自行依职权“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有一必要条件是“逃避债务”。蛟龙公司虽然减资了,但仍实际到位1330.65余万元。相对本案146万元的债务而言,没有逃避债务的可能。作为公司股东,远洋公司业已完全出资到位,也没有实施任何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综上,远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改判。

DAC公司答辩称:1.原审程序合法,不存在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远洋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清偿债务后仍可向其他股东追偿。2.原审判决关于减资的事实认定清楚。3.二审判决认定远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蛟龙公司的减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不能产生合法减资的法律效果。4.二审判决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在原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新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蛟龙公司减资程序不当,试图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逃避公司债务,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损害,应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追究其股东的责任。远洋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二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腾龙公司和蛟龙公司未答辩。

本院提审后,远洋公司和DAC公司均表示对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远洋公司已明确表示对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故本案再审的争议为二审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在认定远洋公司等股东责任时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