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湖北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李途纯对本判决第一、三、四项确定的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北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李途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八、驳回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18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400元,合计人民币797200元,由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人民币7200元,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李途纯共同负担人民币79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1800元,由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人民币700000元,北京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太子奶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李途纯共同负担人民币9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